为全面落实《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二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办理全市2023年新开工重点项目前期手续,推动在建项目尽快实现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以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推动落实省、市重点项目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尽早开工建设,争取得到更多省级财政4亿元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奖励”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承担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
(二)奖励条件
1.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当年新开工项目。
2.项目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或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
3.项目需3月末前完成全部前期手续,4月份能够开工建设并且入统计库,6月末完成投资不低于年度计划投资的50%。
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予以资金奖励支持。由多个子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视为单个项目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项目总投资、当年完成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奖励方式
对已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当年新开工项目,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和投资完成率比例,确定奖励资金额度。省级重点项目最高奖励资金100万元,市级重点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四)奖励审核流程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伊春森工集团单独报送。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前期手续(立项、土地、环评、占用林地、施工许可等全部前期手续)、统计部门认定项目入统数据。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兴安街3号,联系电话:0458-3878746。
2.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奖励名单。
3.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呈报市政府。
4.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奖励名单和金额,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5.存在以下情况的,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项目建设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
(2)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数据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奖励资金用途和管理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市级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经费。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应接受审计、财政、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奖励方式,市、县(市)两级再给予一定奖励。”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承担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
(二)奖励条件
1.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续建项目。
2.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或年度计划投资亿元以上。
3.项目4月份能够开工建设并且入统计库,6月末当年完成投资不低于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60%。
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予以资金奖励支持。由多个子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视为单个项目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项目总投资、当年完成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奖励方式
对已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续建项目,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和投资完成率比例给予一定奖励。
(四)奖励审核流程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伊春森工集团单独报送。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前期手续(立项、土地、环评、占用林地、施工许可等全部前期手续)、统计部门认定项目入统数据。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兴安街3号,联系电话:0458-3878746。
2.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奖励名单。
3.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呈报市政府。
4.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奖励名单和金额,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5.存在以下情况的,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项目建设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
(2)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数据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奖励资金用途和管理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市级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经费。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应接受审计、财政、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