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加强伊春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4〕73号)、市安委办《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要求,防范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风险,现将社会源产生危险废物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单位清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二、整治范围
(一)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含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单位);
(二)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窝点。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排查清单。要依据本通知制定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单位清单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单位排查清单,并于6月27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进行政策宣贯。要对清单内企业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内容进行宣贯。
(三)开展现场检查。要对清单内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指导检查。重点实施“四查”,一查清单内企业是否将社会源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二查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如实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三查是否按照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四查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标准要求。
(四)依法调查处理。要针对现场检查阶段发现的环境问题线索,结合《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黑环发〔2024〕25号)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依法适用行政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按照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环保信用管理,持续完善环境违法犯罪外部约束机制。
四、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24年6月开始到2024年10月结束,具体划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排查清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广泛宣传并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和检查阶段(2024年7月至9月)
组织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开展自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清单内单位进行全覆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抽检比例不低于1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企业立查立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抽查阶段(2024年7月至9月)
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专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打分内容。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4年10月)
全面开展工作总结,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各县(市)区要将专项整治的宣传贯彻、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情况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总结一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相关部署,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将本次专项整治与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迅速开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次专项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抓总,负责推进调度督导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的调度。在每月18日前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组织检查和督导,压实相关单位责任,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对各地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联系人:程瑞雪,3648581;张琳琳,3642158。
附件: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清单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伊春市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
专项整治清单
序号 |
市(地) |
区(县) |
企业类型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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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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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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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