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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24-11-04 09:41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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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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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入伍,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应征补贴

(一)按规定落实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政策,适应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金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为进一步鼓励高素质人才参军入伍,对在伊春市入伍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增发入伍奖励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按5000元标准,随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二)建立完善应征青年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障制度,维护应征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从外省、市返回本市应征的预定新兵,由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参照伊春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核算报销途中差旅费,并按照参加体检天数发放伙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牵头单位: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三)对在伊春市入伍前做过视力矫正手术的义务兵(包括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自批准入伍6个月后提供发票和病历可申请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牵头单位: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二、服役优待

(四)鼓励银行机构为伊春市入伍的现役、退役军人提供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牵头单位:伊春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

(五)伊春市入伍士兵服义务兵役期间,参照入伍地企事业单位职工体检标准,每年为其父母安排一次免费体检。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军人家庭关爱帮扶金,立足救急救难,对困难军人家庭进行精准帮扶。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新兵在检疫复查期内出现伤病残被军队淘汰退出且符合条件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享受相应待遇;需接续治疗的安排医疗机构优先收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牵头单位: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六)在伊春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后,被市内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在安置地或工作地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并适当上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机构为伊春市入伍士兵提供金融优惠服务。〔牵头单位: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伊春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三、功勋荣誉激励

(七)户籍为伊春市的军队人员〔含现役军(警)官、士兵及军队文职人员〕,服役或在部队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三等功1000元,二等功3000元,一等功5000元,荣誉称号70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史志研究室、市财政局、军分区动员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四、就业安置

(八)本市各级机关新招录公务员,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占比不低于5%。事业单位根据用人需求,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新招录(聘)人员时,为退役大学生士兵设置岗位占录(聘)用计划比例不低于10%。军分区面向社会招录文职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占比不低于20%。基层专武干部优先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招录。服现役满2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优先列为选调生招录对象,年龄放宽2岁。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责任单位:军分区动员处,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九)在伊春市参军入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服役5年以上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军分区动员处,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

(十)依托政府投资或者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置退役士兵创业专区或者创业专席,按规定给予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逐步建立包含场地资金扶持、示范项目培育、创业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3年期或400万元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可在此措施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本辖区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