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秋季林木种子采收管理的通告
伊政规〔202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采收行为,合理保护、利用林木种子资源,加强采种管理,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2024年秋季林木种子采收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采集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种子采收实行许可证制度。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采收。对扰乱种子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内进行,不得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采集时严格保护好母树。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其他林分非造林绿化用种的红松果实采集,由森林经营单位按承包合同进行管理。
四、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期进行,不得提前抢采掠青、伤毁树皮、树干、枝条,不得以截枝、砍倒树木等破坏性的方法进行采集。红松种子采集期为9月中旬至第二年春,红皮云杉种子采集期为9月中下旬至10月上旬。
五、林木种子生产者组织有采种经验的人员进行林木种子采集。采种现场应有技术人员或熟练工人对采种方法、采种质量、母树保护、人员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六、林木种子向市外调运或邮寄必须持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林业检查站、公路客运站、铁路车站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对无合法手续的,不予承运。
七、对无证采集、收购林木种子以及抢采掠青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林草、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处理一切违反种子采收、防火、运输、邮寄和安全规定的行为。伊春森工集团及所属林业局公司要配合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