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规范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推进保护责任更好落实到位,按照省文旅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开展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伊春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8日始至5月12日止。
异议受理单位: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电话:0458—3878957。
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8日
伊春市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及重新认定名单(共 1个)
地区或单位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批次 | 原保护单位 | 拟调整及重新认定 的项目保护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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