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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 2019-05-21 17:00 来源: 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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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局领导分工、机关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直属单位职责等;

2.与市工信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市工信局涉及的行政权力清单、财政部门预决算、涉企政策等;

4.市工信局机关的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5.信访举报和投诉电话、受理机构以及办理程序、处理时限等;

6.按照有关规定由本局审批、检查类事项;

7.干部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在“中国·伊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形式。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通信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兴安街3号,办公地址:伊春市政府办公楼227室,联系电话:0458-3878223,邮政编码:153000,传真:0458-3878115,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登陆“中国·伊春”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网址:https://www.yc.gov.cn/ycsrmzf/c102095/ysqgk.shtml),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填写《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伊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中国·伊春”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网址:https://www.yc.gov.cn/ycsrmzf/c102095/ysqgk.shtml),《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