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清洁能源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伊春森工集团、国网伊春供电公司沟通了解,伊春市是国家重点国有林区,在风电、光伏等项目开发用地上有诸多限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8〕6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均明确要求“严禁风电场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为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推动新能源项目落地达产,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伊春森工集团、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将结合部门职能,积极主动参与新能源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按照土地要素随着项目走的原则,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报批用地时申请由国家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未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的,将结合我市存量土地消化处置情况进行统筹。风电光伏等项目使用荒草地(未利用土地)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于满足条件的新能源项目,可通过220千伏接入实现省内消纳,对于需要区域外送的新能源项目,按照100-150万千瓦规模集中开发建设,通过500千伏汇流站顼目送出,推动实现省外消纳。我市将按照项目自身消纳能力,有序推动新能源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清洁能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