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江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生育支持政策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个人税收减免政策”。提案建议地方政府制定更加直接的税后减免政策,按照每个家庭的未成年孩童数量,直接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部门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地方政府非经授权,不能自行制定税收政策。目前,国家暂未出台提案相关的直接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政协委员提案意见,推动政策优化。
二、关于“制定母婴产品消费退税政策”。提案建议政府可制定出台母婴类消费品退税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设定退税额度,将每个家庭每年购买奶瓶、尿布湿、婴儿服装等开销中包含的税费退还给消费家庭,鼓励家庭亲子类消费,拉动地区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非经授权,不能自行制定税收政策。(理由同上)
税收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行政相对人,税收征收、免征、退税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消费者或家庭直接享受退税政策暂不具备操作可行性。
三、关于“推进普惠托育体系建设”。提案建议政府出资建设一批公办性质托育机构,引导民营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并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营机构提供资金补助和扶持政策。解决现阶段学龄前托育机构严重不足,托育服务费用高昂等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构建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形成了一定的供给规模。
(一)管理体制不断完善。2021年,我市印发《伊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建立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公安、人社等20个部门联合参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负监管责任,在托育机构的准入、日常管理、监督和托育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较好的联动机制。
(二)管理标准不断健全。2019年以前,政府相关部门对3岁及以上儿童的教育管理机制较为健全,但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的管理标准处于缺位状态。2019年10月,国家卫健委制定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我市立即参照执行并下发《关于规范托育机构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对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作出了具体要求,普惠托育服务管理标准不断健全。
(三)打造示范性托育服务综合中心。我市利用“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发展项目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申报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拟新建占地面积9298.44平方米,建筑面积6086.66平方米,总投资4254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2434万元,地方配套投资1820万元),150个普惠托位,集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为一体的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带动引领全市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该项目已通过国家提级论证,等待批准立项。
(四)托育服务供给情况。我市托育服务供给充足,现有托育服务机构47家,提供托位3139个,其中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43家,提供普惠托位2959个。截止目前,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户籍人口8189人,实际入托567人,入托率为6.92%,托位使用率为18.06%。其中普惠入托542人,托位使用率为18.32%。
(五)托育服务收费情况。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所在地区、公办或民营、托育服务模式(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和服务质量、师资配备等。我市各县(市)区托育服务收费透明,标准不一。据全市托育机构监测统计调查显示,全日托费用在120-2690元/人/月之间,平均费用为569元/人/月;半日托费用在100-600元/人/月之间,平均费用为320元/人/月;计时托费用在7.5-15元/人/小时之间,平均费用为11.25元/人/小时。
四、关于“支持职工托育中心建设”。提案建议政府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工作场所建立托育中心,探索建立一种政府、企业、职工等多方费用合理分摊机制,共同降低职工托育成本,解决员工两头兼顾难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鼓励多方参与,积极扩大托育服务资源供给,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模式正逐步形成。
(一)加快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现有公办托育机构25家。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卫健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行)》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托育服务,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幼服务有效供给,全市现有民办托育机构22家。
(三)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专业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根据实际设置适当比例的婴幼儿照护班,尤其是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全市现有“托幼一体化”机构41家。
(四)支持职工托育建设。市总工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市暂无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托育机构,市总工会将继续鼓励和挖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办托育机构,推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