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通告,对违反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二、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刻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行动轨迹、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违反隔离、防护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等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现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登记、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行冲闯卡口、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登记工作站,扰乱公共秩序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辱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按照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登记信息、不如实登记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拒不服从小区封闭管理规定,聚集、聚会、聚餐,聚众娱乐、赌博等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贻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诊治,妨害疫情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针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发布的决定、命令,做好自我防护,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对发现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110”举报。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