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伊春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工商企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工商企业转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快速成长。
二、支持对象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和员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注册登记
(一)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有转型意愿申办公司制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保留原字号名称。
(二)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可同时办理。
四、支持政策
(一)对个体工商户在本年度转为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当年有财税贡献和吸纳就业人员的“个转企”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一万元奖励资金。
(二)市级财政负责对市本级(四个行政区)范围“个转企”企业扶持。奖励名单和金额要在“中国·伊春”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应审核程序集中兑现。各县(市)级政府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出台“个转企”奖励政策。
五、责任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利用大数据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情况,建立“个转企”数据库,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数据。
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个转企”奖励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和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市税务局: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升级转型,提供“个转企”企业当年纳税情况,指导帮助企业用好税费优惠政策。
市统计局:及时把“个转企”企业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属于规下抽样样本村内的企业及时纳入企业样本。
市工信局:做好“个转企”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会同相关市直部门兑现奖励政策,统筹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