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1〕2号
伊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本级以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实施、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原则,推进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市辖区政府配合,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因政策、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省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四)按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成本。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项目所在市辖区政府提供的拆迁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市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在注销原不动产权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十九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由项目所在市辖区政府征收部门按照土地现状和房屋评估价格统计初始拆迁成本,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性质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为准;
(二)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补偿费(含征地报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及由各市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前期开发成本之和确定补偿费用,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收购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按照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四)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收购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收购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市辖区政府应通过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程序完成净地工作,并将净地移交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净地,是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入库储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储备中心会同市辖区政府统一安排相关责任部门对土地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危险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土地,各市辖区政府应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在未完成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二条 收储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规定,单独对储备土地实行专门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四)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
(五)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资料;
(七)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储备中心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六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二十五条 市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储备土地交付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除外)等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建设、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 市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设置“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牌,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所需费用中管护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市储备中心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确定临时使用人。
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期间,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并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经营性设施。
临时利用需要缴纳临时使用费的,临时使用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由临时使用人全额缴纳至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根据城市发展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并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生态环境、水务、文广旅、金融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部门分工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地储备计划、方案的实施,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