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2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现将《伊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要素,矿业是伊春市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之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153号)、《关于伊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复函》(黑省然资函〔2022〕65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着力解决矿产资源保障、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规划》的适用范围为伊春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60种(含亚种),其中有探明资源量34种。
截至2020年底,上表矿区共107处。按规模划分:大型3处,占比2.8%;中型17处,占比15.9%;小型87处,占比81.3%。按矿产类别划分:有色金属矿产矿区最多,达32处,占比29.9%;贵金属矿产、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黑色金属矿产,占比分别为19.6%、18.7%、17.8%;化工原料非金属、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能源和稀散元素矿产等矿区数量较少,占比分别为6.5%、3.7%、2.8%、1%。
我市矿产资源的显著特点:能源矿产少,金属矿产多;单一矿种矿床少,共伴生矿种矿床多;贫矿多,富矿少;非金属矿产种类较多。有色金属钼、铅锌及贵金属金是我市优势矿产。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市辖区内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2个图幅、面积405.1平方千米;完成和正在进行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94个图幅、面积26131.4平方千米,覆盖市域总面积的81%。
2020年现有探矿权113宗,勘查区面积2217.9平方千米。按勘查程度划分为普查79宗、详查30宗、勘探4宗。其中:能源矿产地热1宗;金属矿产铁、铜、锌、岩金及其多金属共104宗;非金属矿产石墨、硼、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陶粒页岩、玉石等共8宗。
市域内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较高,矿产勘查工作程度略显不足,尚需进一步深度勘查。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020年全市共有矿山企业86个,其中:能源矿产煤炭矿山企业1个;金属矿山企业25个,包括贵金属金、有色金属钼、铅、锌和黑色金属铁;非金属矿山企业59个,包括石灰岩、熔剂用灰岩、陶粒页岩、膨润土、珍珠岩、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白云岩、玻璃用石英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水气矿产矿泉水矿山数为1个。
按照经济类型分为国有企业6个、集体企业5个、混合所有制企业41个、私营企业33个、外商企业1个。按照开采规模划分为大型3个、中型6个、小型66个、小矿11个,大中型矿山占比10.5%。
2020年当年开采的矿产有煤炭、钼、熔剂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和建筑用砂石等,优势矿种钼、熔剂用灰岩和水泥用大理岩开发程度较高,矿山生产稳定。全市各类矿山从业人员1843人,年产矿石量1403.7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7.4%。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现状
我市矿山生态地质环境问题主要类型为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占用破坏。我市现有206个历史遗留图斑,损毁土地面积550.8公顷,2001—2015年,投入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1.86亿元,完成项目37个,治理面积747.9公顷,其中:国家财政投资项目10个,资金0.63亿元;省级财政投资项目27个,资金1.23亿元。
二、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评估
(一)矿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得到提升
第三轮规划期间,鹿鸣钼矿、八家子煤矿、浩良河水泥用大理岩矿和五星石灰石矿等矿山通过保产量、控成本、促开源等多种管理方式提升产值,全市规模以上采矿业年产值2020年比2015年增加1.1亿元。
(二)基础地质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轮规划期间,全市辖区内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7个图幅,提高了本市基础地质研究程度。划分出7处Ⅲ级成矿远景区,圈定4处找矿靶区,新发现钨矿点1处,钼矿化点1处,钼矿化蚀变带3条,为下一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矿产资源勘查取得较好成果
第三轮规划期间,全市辖区内完成和正在实施地质勘查专项项目14个(其中综合异常查证项目5个、普查项目9个),投入省财政专项资金6838.6万元。通过已完工10个项目的勘查工作,圈定成矿远景区12处、找矿靶区18处、新发现小型矿产地3处。
(四)矿山开发利用结构不断优化
第三轮规划期间,矿山总数变化不大,随着鹿鸣钼矿和八家子煤矿相继投产,全市矿山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大中型矿山占比由7.7%升至10.5%,矿山“多、小、散”状况得到有效改善,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力度得到强化
第三轮规划期间,推进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63家矿山企业建立基金账户,进行基金计提,加强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力度。生产矿山有序推进矿区生态修复。
三、形势与要求
(一)形势与发展机遇
当前,全球部分大宗矿产资源需求增幅放缓,结构性短缺不断显现。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期,从中高速增长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产业安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已成为支撑矿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十四五”期间,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产生潜在需求量,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矿业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二)面临挑战与要求
1.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亟待提高
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部分矿产资源需求量保持高位态势。煤炭资源匮乏,自给率不足,保供形势严峻;铁矿资源严重短缺,资源保障程度低;重要矿产地与重要生态功能区重叠,矿产勘查开发空间受限。规划期内,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加大勘查投入力度,推动全域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力争实现煤、铁等重要矿产资源找矿突破。
2.矿业开发布局结构亟待优化
我市矿产资源较丰富、分布较广,大中型矿山少,小型矿山多,历史形成的矿业布局不够优化,资源优势未能充分显现。规划期内,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要求,力争实现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对于新立矿山,坚持抓大放小原则,露天开采的建材类矿产开发主要建设大中型矿山。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煤炭、钼、金、熔剂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等重点矿种,协助龙头企业与市内优势资源“双优”对接,引导合理布局,科学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助力钢铁产业。要发挥资源优势,构建产业优势,形成经济优势。
3.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亟待转变
“十四五”时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空间格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我市矿产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水平整体不高,中小型矿山企业生产技术科技含量和矿产品附加值低,除鹿鸣钼矿之外金属矿床多为贫矿,尤其是铁、铅、锌等矿床品位较低,选矿开发利用难度较大,共伴生矿产开发利用程度低。规划期内,要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资源集约、节约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4.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亟待推进
“十三五”以来,由于缺少资金投入,我市未能进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总体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欠账多,治理修复任务重。规划期内,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各方投入,探索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重点解决各级财政投入不足、市场化机制不够健全等实际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服从服务于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与生产安全大局,自觉全面融入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奋力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转型发展之路,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伊春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规划重点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统一。坚持我市“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落实相关规划与细化管理措施相适应。以省级规划指标、矿产资源空间布局和分区为指导,落实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指标和要求,科学设置规划区块,有效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细化相应管理措施。
(三)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促进矿业绿色低碳循环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优化矿业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产业发展为引领,统筹规划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矿业经济体系,促进我市奋力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转型发展之路。
第三章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一)矿业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发展。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鹿鸣钼矿、八家子煤矿、浩良河水泥用大理岩和五星熔剂用灰岩等矿山开发进程,推进全市矿业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发展。
(二)矿产资源勘查取得较大突破。继续实施矿产勘查工作,在现有矿区外围和重点成矿区开展矿产勘查。到2025年,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处以上。
2025年主要规划指标 |
||||
指标类型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
矿山数量 |
个 |
≤75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建筑用砂石土矿山除外) |
%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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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矿产年开采总量 |
(矿石)万吨/年 |
1735 |
||
主要矿产年开采量 |
煤炭 |
(原煤)万吨/年 |
30 |
|
钼矿 |
(矿石)万吨/年 |
1500 |
||
熔剂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95 |
||
水泥用大理岩 |
(矿石)万吨/年 |
110 |
||
主要矿种新增资源量 |
煤炭 |
(原煤)万吨 |
1400 |
|
低品位磁铁矿 |
(矿石)亿吨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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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个 |
≥1 |
||
注:预期性指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来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发挥得更好。 |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鼓励矿山企业加大开发科技投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到2025年,完成煤炭、钼、熔剂用灰岩和水泥用大理岩4个矿种年矿石开采总量1735万吨左右,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75个以下,建筑用砂石土类除外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5%。
(四)矿业转型绿色发展稳步推进。倡导和鼓励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将生态文明贯穿于新建矿山开发的全过程,形成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生产矿山按照“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生产矿山改造升级,力争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五)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平有效提升。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得到优化改善,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面积137.85公顷。
(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较大成效。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提质增效,探索矿山修复利用新模式、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开创矿产资源监管新格局等多方面发力,推进矿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2035年远景展望
矿产资源供给与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集约高效;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建成。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与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勘查开发总体布局,结合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分布特点,科学合理调整勘查开发利用方向,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勘查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矿种主要为能源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铁、铜、铅、锌、钨、锡、钼、金和非金属矿产熔剂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等。
坚持依法勘查、综合勘查、绿色勘查。矿业活动依法依规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勘查主要矿产时要对共伴生矿产同时进行勘查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监督执行绿色勘查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广适用的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在满足地质勘查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绿色勘查技术方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二)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开发矿种主要为能源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铁、铅、锌、钼、金和非金属矿产熔剂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等。对钼等优势战略性矿产实施保护性开采。科学调控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禁止开采湿地泥炭、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对矿山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优化存量,使其实现可持续开采,提高矿山企业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开发监管。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一)勘查开发与保护重点工作布局
根据国家对战略性矿产保障要求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结合矿产资源禀赋及产业结构特点,以能源资源保障、集约化开采、规模化开发为目标,加快构建以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为核心,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资源勘查开发新格局。实施分区差别化政策管控,科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
1.国家能源资源基地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黑龙江铁力鹿鸣—二股东山国家能源资源基地,鼓励矿山企业加大集约节约开发力度,鼓励矿山尾矿等废弃物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将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建设纳入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指标调控、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政策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保障钼多金属矿基地内大中型矿山改扩建过程中合理的用矿用地等需求,提升钼、铁矿供应能力。
2.国家规划矿区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黑龙江逊克翠宏山—查山林场国家规划矿区,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矿业权布局,推进规模化开发利用,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资源安全稳定供给保障区和后备接续区。
3.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五星锡铜多金属矿等3个省级重点勘查区,由省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勘查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和力量参与区内勘查,严格执行探矿权准入及退出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4.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嘉荫平顶山金矿等2个省级重点开采区,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多种资源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5.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落实黑龙江省逊克县697高地锡多金属矿普查等19个省级勘查规划区块。统筹部署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松林林场熔剂用灰岩矿普查等3个市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勘查规划区块。严格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在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在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投放探矿权。规划期内,在未设置勘查规划区块的区域,确需投放探矿权的,须经过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6.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
落实2个省级开采规划区块。统筹部署3个市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开采规划区块。严格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开发主体。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保障经济发展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适度有序投放采矿权,其他区域根据国家及省政策、供需情况择优适时投放。规划期内,在未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的区域,确需投放采矿权,须经过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二)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
“十四五”期间,坚持科技创新、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引导促进矿产资源向技术先进、设备精良、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的优势矿山集聚。培育壮大矿山龙头企业,减少小型矿山及小矿数量,优化矿山结构规模,形成数量适中、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大中小型矿山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坚持矿业绿色创新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地位,不断突破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利用高新技术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带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数字化发展,持续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逐步向智能化矿山转变。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围绕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执行开采准入条件,构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根据资源赋存特点、市场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控制矿山总量,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强本行政区域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年矿石开采总量。规划期内,预期年开采矿石总量钼矿1500万吨以内、熔剂用灰岩95万吨以内、水泥用大理岩300万吨以内。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调整矿业规模结构。积极推动矿山企业集约化经营。以优势矿产和主要矿区为重点,鼓励规模较大和技术、管理、设备水平较高的矿山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的方式,整合周边的小矿山,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实现大中型矿山为骨干对与,小型矿山为辅助的协调发展格局。
(二)优化矿业产品结构。积极支持矿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延长产业链、重点发展深加工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三、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一)严格矿山开采规模。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水平、生态保护修复等准入条件和要求,依法进行审批。
(二)提高开发利用水平。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矿山应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禁止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矿山企业要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三)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保护修复和复垦工作。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一)绿色矿山建设思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稳步推进、长效管理,以科技创新为支撑,构建长效机制,促进传统矿业改造转型升级,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强尾矿的综合利用,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二)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到2025年,新建大中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鹿鸣钼矿和浩良河大理岩矿力争入选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以典型示范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期末,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得到优化改善、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深入践行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业高质量发展,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绿色矿山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优先享用修复成果、优先安排开采需求、优先利用相邻资源。
二、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新建矿山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准入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构建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采后修复机制。
(二)生产矿山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机制和政策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监管、部门协同严管、企业责任主体”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边开发、边治理”。严格实施土地复垦制度,鼓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对采矿土地的损毁和压占,及时对损毁土地进行复垦。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矿山生态修复市场机制,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允许利用生态修复后的废弃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和泥沙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落实《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矿山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开采、生产勘探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治理修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及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等。
第七章 重点项目
为改善我市能源矿产煤炭和金属矿产铁矿供给严重短缺的局面,将“嘉荫县八家子西煤矿普查”和“汤旺县曙光超贫磁铁矿普查”作为我市推进的重点项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实施规划评估调整
根据形势需要,分析总结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估,对与现实政策有冲突、与当前发展形势不相符的规划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提出针对性的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数据库。强化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重点矿区、重点矿山、重点矿种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水平、矿山地质环境等的动态变化,为各项管理业务提供全面、透明、精准的信息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