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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会议工作规则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纪律的通知

日期: 2019-12-11 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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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发〔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会议工作规则》《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纪律》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9月30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类会议制度,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市政府党组会议  

(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二)市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市政府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三)市政府党组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组织召开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研究部署市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研究加强市政府班子建设及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有关事项;研究部署政府自身建设有关工作;审定需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需由市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提出,涉及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有关学习教育活动等需提交市政府党组会学习、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提交党组副书记核报党组书记审定。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市政府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市委的重大部署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研究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五)未履行《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会议议题,不安排上会讨论。

(六)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报道新闻稿件由市政府研究室审核把关后刊播。涉密事项不得报道。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负责人固定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通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五)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专题协调,在会前要向市长专题汇报。未履行《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会议议题,不安排上会讨论。  

(六)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报道新闻稿件由市政府研究室审核把关后刊播。涉密事项不得报道。

四、市长办公会议  

(一)市长办公会议(包括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市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必须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3人以上,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议题内容可确定相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项;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统筹安排全市性重大活动;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议题可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根据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事项提出;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

五、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收集。议题可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根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决定、议定事项提出;根据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事项提出;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纪律作风建设,约束和规范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伊春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纪律。

第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委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条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秘书长严格审定。

第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掌握实情,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礼仪性迎送,不悬挂或张贴横幅标语。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及各地、各单位的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伊春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突发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事项要及时按程序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领导要严格按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监委要求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黑龙江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以及贯彻上级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的交办件,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有件必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反馈报告办理结果,对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催办及情况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规范工作秩序,遵守工作纪律,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附件:1.伊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伊春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伊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副秘书长向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副市长向市长报告。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重要工作事项。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3.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三)重要会议和活动。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2.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3.上级领导(副厅或副厅级以上)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伊开展公务性活动;4.国内外重要媒体来伊从事新闻媒体采访活动;5.重要外事活动。

第三条  报告要求  

(一)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二)贯彻中央、省、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提前1周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重要活动要提前2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对应科室收集承办,按程序逐级报告。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凡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报告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伊春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增强纪律观念,规范请销假行为和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和中、省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公司、厂、院校行政主要负责人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报告范围  

(一)领导干部离开本市参加会议、活动或因私外出的,一般须提前3天书面请假;  

(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时,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假报批程序  

(一)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外出,须报请市长批准,并向市委报备;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须报请常务副市长批准,并向协助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三)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和中、省属各单位,市属各公司、厂、院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并分别向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备。请假外出超过7天(含7天),分管副市长在批准请假的同时向市长报告。

第四条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须详细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报备)单》(附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批。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得以电话、口头形式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五条  各县(市)、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要与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做好沟通,除参加上级安排的重要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外出时请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必须在报批时说明情况。

第六条  外出期间要安排好各项工作,并确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森林防火、防汛、极端雨雪天气等紧要时期,以及市政府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外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或变更行程的,要提前向市政府请批。行程结束后要即时销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会前要按程序向市政府相关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常务副市长请假。  

(二)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按会议通知要求向市政府请假。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领导干部,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府系统请销假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