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十二届106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伊春市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若干措施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疫情期间,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支持政策,从减免税收、财政支持等各方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市也出台了减免房租、返还社会保险金等相关政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要求,落实援企稳岗基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因疫情造成的暂时生活困难。为使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落实落靠,统筹用好省级市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市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企业、政策标准、申报条件,明确了责任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送力度,深入企业推动政策落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税收类政策
(一)普惠类政策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3个月。(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二)企业类政策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三)定向支持类政策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8.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0.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二、财政奖补政策
(一)企业类政策
工业企业
12.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商贸企业
13.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政策。(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农业企业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开复工奖励。(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5.生猪规模养殖奖励。(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6.贷款贴息政策。(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7.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扩大蔬菜产能)。(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8.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提升生产能力)。(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9.蔬菜生产保供奖励(增加应急供应)。(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林草企业
20.支持高标准生态经济林基地建设。扩大生态经济林和中药材建设投资,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政策创新方式建设生态经济林。(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林草局)
(二)定向支持类政策
21.兑现企业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2.兑现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3.兑现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补助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4.兑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和“零担保费”相关担保服务奖励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5.兑现减轻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负担财政补助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三、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政策
(一)普惠类政策
2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27.企业稳岗返还。(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28.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29.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企业返还社会保险费用于职工生活补助。(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30.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3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责任领导:张跃文,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32.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企业类政策
33.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三)定向支持类政策
3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四、信贷政策
普惠类政策
35.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伊春银保监分局)
36.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于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伊春银保监分局)
37.对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伊春银保监分局)
38.中小微农业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9.抗疫刚需企业,适度提高授信额度、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险公司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线上理赔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并减免滞纳费用。(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伊春银保监分局)
小微企业
40.降低担保费。(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农业企业
41.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责任领导:孙浩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贫困户
42.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五、其他
(一)普惠类政策
43.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伊春供电公司)
44.减免房屋租金政策。(责任领导:白波,责任部门:市国资局)
(二)企业类政策
45.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责任领导:王忠秋,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
(三)定向支持类政策
46.实行自动延期服务。(责任领导:林宏坤,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执行到六月底,与我市已经出台的相关惠企政策一并执行。
附件: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46条
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46条
税收类政策
普惠类政策
【政策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市税务局)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期限: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孙柏桐 15246943343
【政策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市税务局)
申报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薛龙 18204580707
【政策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3个月。(市税务局)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黑财办〔2020〕9号。
政策期限: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丛麟 13284582178
企业类政策
【政策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
申报企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孙柏桐 15246943343
定向支持类政策
【政策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孙柏桐 15246943343
【政策六】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税务局)
申报企业:本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薛龙 18204580707
【政策七】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市税务局)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薛龙 18204580707
【政策八】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市税务局)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薛龙 18204580707
【政策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
申报企业:本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孙柏桐 15246943343
【政策十】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
申报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申报方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另行公告止。
单位负责人:张谊久
业务联系人:孙柏桐 15246943343
【政策十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市发改委)
政策对象:纳入国家发改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
政策标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
申报企业:生产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央企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申报方式: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属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由所在市地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所辖县(市)、区企业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企业名单后,经审核研究确定后按批次将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反馈给报送单位。
申报要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内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上报前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失信企业不能上报。
政策依据: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政策期限:疫情期间。
单位负责人:袁军
业务联系人:刘裕民 15304588552
财政奖补政策
企业类政策
工业企业
【政策十二】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
奖补标准: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企业:年处理生鲜乳能力2万吨以上,具备生鲜乳和乳制品检测能力,并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连续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收奶量50吨以上。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生产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和手续齐全;生鲜乳收购合同、记录齐全,喷粉数量(含委托喷粉)记录清楚,乳制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孔凡军 13845865255
商贸企业
【政策十三】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政策。(市商务局)
奖补对象:外贸进出口企业。
奖补标准:
境外展会支持项目:2020年一季度如期举办的境外展会活动,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给予无法退还的展位费100%的支持。
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对于企业在一季度因进口防疫物资向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缴纳的进口预付款保费支出,给予70%保费支持。
自主缴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对于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3%的自主缴费投保企业, 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且不受企业经营品类限制。
申报企业:受疫情影响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外贸企业。企业提供票据必须真实有效。
申报方式:企业需向各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各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 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企业申报材料随联合申报文件一同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
申报要件: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票据需加盖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签字或法人章,所有外文材料需有中文翻译对照或标注;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境外展会支持项目: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外文版需配中文翻译件;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要求票据复印清晰,票据内容与所申报内容相符);如企业是通过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协助参展的,需提供与旅行社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复印件,旅行社或展览公司需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内容列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费用明细);《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境外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2.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支持项目: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保费通知书复印件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机构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企业进口防疫物资产品合同、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海关统计数据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黑商联发〔2020〕7号。
政策期限: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其中,境外展会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短期信用保险海关数据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单位负责人:李前凤
业务联系人:杨越 18249875176
农业企业
【政策十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开复工奖励。(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生猪定点屠宰厂。
奖补标准:日均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日均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申报企业:年设计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PCR检测能力,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均屠宰量200头以上。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手续齐全。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李顺姬 13359666906
【政策十五】生猪规模养殖奖励。(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生猪养殖场。
奖补标准: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申报企业:能繁母猪场和育肥猪场配套,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能繁母猪(含后备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育肥猪出栏累计达到1万头以上,出栏育肥猪在省内屠宰加工。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环评批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齐全。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孔凡军 13845865255
【政策十六】贷款贴息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符合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中申请贷款条件,持续经营,运营情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不在此次贴息范围,继续按《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456号)执行,养殖场规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
奖补标准:贴息标准按照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申报企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工商执照、银行贷款手续。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孔凡军 13845865255
【政策十七】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扩大蔬菜产能)。(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蔬菜生产基地。
奖补标准:按照不同生产品种和上市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企业:生产主体棚室规模(室内可使用面积)30亩以上,一季度累计上市量达到50吨以上;生产期间影像资料齐全,有地理坐标、有时间,生产过程、投入品管理记录完整;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电费、加温费、燃油费、人工费、卫生防疫费等应急生产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配合安全检查,做好防护工作;上市蔬菜产品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林举魁 13339488718
【政策十八】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提升生产能力)。(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奖补标准:新建温室(现代菇房)2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5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企业:2019年新建成高标准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或改扩建温室50亩以上,自有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且一季度已达产。新建温室(菇房)每栋投资不低于25万元,改扩建温室每栋投资不低于4万元;设施建设符合用地要求,设计建造标准达到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的5种适合我省冬春季蔬菜生产的棚室结构参数。工程建设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且有相应的影像佐证资料;基地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有一季度购种(苗)、生产资料投入的凭证,生产面积达30亩以上,生产影像资料齐全;一季度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已取得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林举魁 13339488718
【政策十九】蔬菜生产保供奖励(增加应急供应)。(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奖补标准: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申报企业:储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储藏设施;一次性储存蔬菜等产品达到2000吨以上;大白菜、洋葱等蔬菜、菜用马铃薯(不含种薯)、鲜食玉米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入窖(库)储藏、保鲜(冻),2020年一季度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产品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储菜收储量及收储价格真实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场投放量及销售价格佐证材料完整。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包括批发市场等专门从事商业流通活动企业。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林举魁 13339488718
林草企业
【政策二十】支持高标准生态经济林基地建设。扩大生态经济林和中药材建设投资,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政策创新方式建设生态经济林。(市林草局)
申报企业:各林草企业。
申报条件:符合生态经济林建设标准和生态林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申报方式:由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报市林草局汇总后上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期限:疫情期间。
单位负责人:成亚如
业务联系人:黄扶民 15094572222
定向支持类政策
【政策二十一】兑现企业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市财政局)
奖补对象: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产品的企业。
奖补标准:企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为生产口罩、 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而向银行举借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5%(包括5%)的利率给予贴息。银行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给予贴息。对我省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财金〔2020〕5号文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工信等部门名单的,以及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政策给予贴息支持。
申报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产品的企业。
申报方式:企业自获得贷款的次月起,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要件:企业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附加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付息凭证和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黑财产业〔2020〕8号。
政策期限:我省贴息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单位负责人:田志江
业务联系人:张在明 15304582345
【政策二十二】兑现企业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政策。(市财政局)
奖补对象: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
奖补标准:企业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以来,按照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疫情防控物资而新购置且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
申报方式: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后,即可向所在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要件:企业向所在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附加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合同、发票(需与合同金额一致,可后补齐)、入账凭证和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黑财产业〔2020〕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单位负责人:田志江
业务联系人:张在明 15304582345
【政策二十三】兑现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补助政策。(市财政局)
奖补对象: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
奖补标准:自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以来,直接从事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职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获取的工资报酬。按照企业职工加班加点获取工资报酬的50%给予补贴。
申报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
申报方式:企业自复工生产次月起,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要件:企业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附加企业建立的直接从事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生产的职工日加班加点工资台账信息表,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例:2301021965###0043)、联系电话、工作岗位、加班时间(小时)、每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日加班费金额等,以及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黑财产业〔2020〕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止。
单位负责人:田志江
业务联系人:张在明 15304582345
【政策二十四】兑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和“零担保费”相关担保服务奖励政策。(市财政局)
奖补对象:为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提供“零担保费”(实际收取担保费用为零,下同)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为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
奖补标准: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其占比。按照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其占比、当期安排的奖金总额确定奖励额度。即: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奖励额=奖金总额×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当期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申报企业:为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提供“零担保费”(实际收取担保费用为零,下同)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为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
申报方式: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要及时向财政、工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地方融资担保机构向当地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和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报备。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于疫情解除后5日内,向所在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和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工信厅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
申报要件: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市县财政、工信主管部门和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需附加与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和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黑财产业〔2020〕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单位负责人:田志江
业务联系人:张在明 15304582345
【政策二十五】兑现减轻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负担财政补助政策。(市财政局)
奖补对象: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的企业。
奖补标准:
(一)增值税补助
当期增值税补助=企业当期实缴增值税额*当期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销售收入/当期全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
(二)所得税补助
当期企业所得税补助额=当期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当期防控急需物资销售收入/当期收入总额。
申报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纳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申报方式:由市财政局通知有关企业填报《企业税收补助申请表》,由财政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按月(季)全额拨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
申报要件:财务报表、账页、发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材料。
政策依据:黑财产业〔2020〕8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后次月止。
单位负责人:田志江
业务联系人:王骞 13804589797
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政策
普惠类政策
【政策二十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
奖补对象: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奖补标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申报企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方式:无需申报。
政策依据:黑人社发〔2020〕6号。
政策期限:
(1)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
(2)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
单位负责人:韩崇现 夏季
业务联系人:朱源野 13845820858
张逸虹 13845800666
段继伟 13845854165
【政策二十七】企业稳岗返还。(市人社局)
奖补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奖补标准: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放宽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等。(注:企业稳岗返还和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申报方式:企业稳岗返还由企业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财政、市社保经办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复核并拨付资金。
申报要件:企业稳岗返还需提供申请审批表、缴费凭证、稳岗措施、不裁员承诺、部分企业需环保证明。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0〕12号、黑人社发〔2019〕17号。
政策期限:裁员率标准放宽政策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为国家、省规定时止。
单位负责人:夏季
业务联系人:刘晓波 13846692603
【政策二十八】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市人社局)
奖补对象:参加失业保险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
奖补标准: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申报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符合市工信部门制定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注:企业稳岗返还和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申报方式:企业申请,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市工信、人社、发改部门复核,市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联合会审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申报要件:需提供申请审批表、工信部门出具的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书、稳岗措施、不裁员承诺等。
政策依据:黑政办规〔2020〕3号、黑人社发〔2019〕17号。
实施期限:2020年12月31日。
单位负责人:夏季
业务联系人:刘晓波 13846692603
【政策二十九】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企业返还社会保险费用于职工生活补助。(市人社局)
奖补对象: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公司。
奖补标准: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申报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疫情期间停工停产2个月,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符合市工信部门制定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承诺返还资金用于疫情期间职工生活补助。
申报方式:企业申请,县(市)、区工信等部门初步认定,市工信、人社、发改等部门复核,市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联合会审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申报要件:需提供申请审批表、工信等部门出具的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书、稳岗措施、不裁员承诺、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承诺书等。
政策依据:黑政办规〔2020〕3号、黑人社发〔2019〕17号。
实施期限:2020年4月20日。
单位负责人:夏季
业务联系人:刘晓波 13846692603
【政策三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保局)
奖补对象: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不含森工企业)
奖补标准:在职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缴费比例6.6%减半为3.3%征收,退休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缴费比例6%减半为3%征收。
申报企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政策依据:黑医保发〔2020〕13号。
政策期限:2020年2月至6月。
单位负责人:林长伟
业务联系人:汤效奇 13945891648
【政策三十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申报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
申报条件:企业在提出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时,要综合评估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程度,统筹好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对职工权益的影响。
申报方式:向所在地就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报。企业持申请书到就近管理部申请。
申报要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书。
政策依据:建金〔2020〕23号。
政策期限:降比期限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负责人:陈玉林
业务联系人:高玲玲 13091616789
【政策三十二】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市人社局)
奖补对象: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奖补标准: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申报企业: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开展以工代训的。
申报方式: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开展“以工代训”正式书面请示(红头文件)。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受理。企业“以工代训”结束提出资金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财政部门拨款。
申报要件: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等);提供新录用员工劳动合同;缴费票据(证明);人员名册(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工资表(用工时间、工资金额等);企业申请拨付“以工代训”资金正式书面请示(红头文件)。
政策依据:黑政办规〔2020〕3号。
政策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单位负责人:王松
业务联系人:程廷伟 13039668855
企业类政策
【政策三十三】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纳入补助范围。
奖补标准:对按时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用工人数进行补助,每使用1名工人补助企业2000元。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执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拟定的扶贫有关政策。即:每吸纳1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在补助企业2000元基础上,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申报企业:
(一)化肥等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化肥等生产企业指生产尿素、复合(混)肥、掺混肥、有机肥、水稻壮秧剂企业;
2.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生产企业)等生产资质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
3.生产的肥料产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并能够出具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肥料产品检测报告;
4.肥料产品包装物规范,符合国家《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规定,没有夸大使用功能、误导农民的字样;
5.近3年内企业无投诉,无不良信誉记录;
6.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种子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种子生产企业指生产玉米、水稻、大豆、小麦、马铃薯种子企业;
2.具有营业执照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
4.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尚在有效状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农药类)、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2.信用良好,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按照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
4.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申请材料逐一核实并存档备查,核准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生产记录等有关情况。农资生产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随附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政策依据:农厅联发〔2020〕46号。
政策期限:2020年5月31日前。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林举魁 13339488718
定向支持类政策
【政策三十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社局)
奖补对象: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奖补标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申报企业:
1.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登记失业是指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
3.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至少应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申报方式:
1.申请受理:实行远程“不见面服务”,由企业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或寄快递等方式提交材料(申报企业所需提供的要件);
2.审核公示: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报要件: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作出相应承诺: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企业盖章);
2.营业执照;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5.近3月社保缴费单;
6.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凭证或劳动者签字领取的工资发放单。
政策依据:黑人社明电〔2020〕2号。
政策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单位负责人:王松
业务联系人:王昊阳 13846672666
信贷政策
普惠类政策
【政策三十五】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伊春银保监分局)
申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方式及流程办理。
申报要件: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要件提供。
政策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6号。
政策期限:2020年6月30日前。
单位负责人:王秀杰
业务联系人:刘得林 3386061
【政策三十六】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于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伊春银保监分局)
申报企业:重点领域、小微企业、个人创业。
申报方式: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方式及流程办理。
申报要件: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要件提供。
政策依据:黑银保监办发〔2020〕21号。
政策期限:疫情期间。
单位负责人:王秀杰
业务联系人:刘得林 3386061
【政策三十七】对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伊春银保监分局)
申报企业: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及疫情暂时受困企业、人群。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方式及流程办理。
申报要件: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要件提供。
政策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政策期限:疫情期间。
单位负责人:王秀杰
业务联系人:刘得林 3386061
【政策三十八】中小微农业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奖补标准: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二是增加再贷款,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三是2020年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四是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申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工商执照、银行贷款手续。
政策依据:黑农厅函〔2020〕96号。
政策期限:2020年6月底。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任桂霞 13796482896
【政策三十九】抗疫刚需企业,适度提高授信额度、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险公司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线上理赔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并减免滞纳费用。(伊春银保监分局)
申报企业:中小微企业。
申报方式: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方式及流程办理。
申报要件:按各金融机构确定的要件提供。
政策依据:黑银保监办发〔2020〕20号。
政策期限:疫情期间。
单位负责人:王秀杰
业务联系人:刘得林 3386061
小微企业
【政策四十】降低担保费。(市财政局)
奖补对象:小微企业。
奖补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申报企业:小微企业。
申报方式:企业提交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作出担保决定。
申报要件:提供必备要件。
政策依据:黑政办规〔2020〕3号。
政策期限:文件有效期内。
单位负责人:田志江
业务联系人:孙长余 13846681187
农业企业
【政策四十一】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奖补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奖补标准: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50%,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按3.15%的低利率执行。
申报企业:奶牛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20万套以上,肉鸡存栏3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养殖场;年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5万头(只)以上牛羊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200万羽以上肉鸡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100万羽以上鹅定点屠宰厂;年蔬菜育苗能力1000万株,一季度实际育成苗100万株以上生产基地;日产菌包能力12万袋以上,一季度生产菌包1000万袋食用菌菌包生产企业;肉蛋奶、饲料生产加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方式:县级组织申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上报。
申报要件:主体填报《贷款和担保政策申请表》和承诺书,县(市)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
政策依据: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5月31日止。
单位负责人:段志刚
业务联系人:林举魁 13339488718
孔凡军 13845865255
贫困户
【政策四十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市金融局)
政策对象: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
政策标准: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
申报企业:户贷户用类扶贫小额贷款。
申报方式:营业网点申报、审核、延期。
申报要件:受疫情影响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黑金发〔2020〕5号。
政策期限:疫情期间。
单位负责人:原浩东
业务联系人:刘琦 18324696788
其他
普惠类政策
【政策四十三】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伊春供电公司)
奖补对象: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奖补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申报企业:除高耗能行业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客户(包括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客户)。其中,高耗能行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注释第22条明确的: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2018版)》中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
申报方式:无需申报,由供电公司梳理核对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用户现场实际行业用电分类。
政策依据:黑电办〔2020〕77号。
政策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单位负责人:汪春锋
业务联系人:李本超 13904582917
【政策四十四】减免房屋租金政策。(市国资局)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标准:对承租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两个月房屋租金,请在伊春的央企和省直企业参照执行。鼓励其他业主为业户减免租金。
申报方式:向房屋出租方直接申请。(相关文件已转发各国有企业)
政策依据:黑政办规〔2020〕3号。
政策期限:截止2020年6月。
单位负责人:李臣
业务联系人:张金实 15704587881
企业类政策
【政策四十五】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市文广旅局)
奖补对象:旅行社。
奖补标准:暂退标准为现有实际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申报企业: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线上审核、领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申报要件: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电子扫描件);
2.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电子扫描件);
4.保证金存单及存款协议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5.出资人、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电子扫描件);
6.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与保证金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或实际出资人为两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保证金出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政策期限:自保证金存储银行营业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保证金暂退工作。
负责领导:吴祥瑞
业务联系人:陈洪政 15204589271
定向支持类政策
【政策四十六】实行自动延期服务。(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内容:对在疫情期间营业执照发生变化、药械行政许可到期又不能及时办理登记的,营业执照、药械经营许可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认证证书有效期以及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其他许可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只要承诺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申报企业:药械经营企业,认证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政策依据:国市监综〔2020〕30号。
政策期限:疫情解除后一个月或三个月内。
单位负责人:吴伊森
业务联系人:王淑萍(登记注册科) 6167103
袁恒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6167052
李立会(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6167090
曲 麒(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6167091
赵保军(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6167092
王 峰(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167080
刘 刚(认证监督管理科) 6167058
常 英(药械许可科) 6167093
冯畅心(医疗器械监管科) 6167081
王忠来(计量科) 61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