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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12-10 15: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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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规〔20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春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伊春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8〕10号)精神,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认同感和获得感,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推动全市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认证数量和认证质量明显提升;质量基础更加稳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质量认证市场日趋规范有序;质量认证服务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作用有效显现,努力在振兴实体经济上实现新突破,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质量认证向高端发展,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1.积极推行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加大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有关需求,结合本市和行业特点,积极开展有机绿色、低碳环保等产品认证,在物联网、电商、金融、健康、养老、教育等领域推进服务认证,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结合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转版工作,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认证帮扶服务,推动企业认证升级,有效整合各类认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认证有效性。引导辖区企业完成新版管理体系标准转版工作。(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畜牧兽医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环境领域认证。为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助力我市环境治理和环境质量提升,在钢铁、水泥、供热等重点领域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根据大中小型企业特点,结合“融转服”工作,积极发挥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领跑示范作用,在中小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帮扶活动,根据不同需求和行业特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导入适合自身特点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补齐质量提升短版。指导重点企业融入其他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要求,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维护职业健康安全。(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积极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鼓励认证机构或认证审核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和“一站式”服务。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完善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产品、林下资源等相关产品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完善具有地域特点、满足地域需求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广先进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方法  

1.积极培育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宣传培训,结合我市企业特点,总结和推广龙头企业质量管理先进成果经验,将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积极开展适应新业态的质量管理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级质量认证主管部门)  

2.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提高政府质量意识,鼓励各级政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流程再造”“四零”承诺服务质量,转变政府治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开展企业质量诊断服务活动。在农林产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组织认证领域技术专家深入中小微企业,义务开展质量诊断和认证咨询,提供认证增值服务。针对企业管理水平差异和特定行业企业需求,普及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认证知识,提升企业对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及现代质量管理工具的理解和应用。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诊断服务。(牵头部门:市质监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三)提高优质食品农产品供给质量  

1.积极培育绿色有机品牌。推进国家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为方向,支持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增加绿色有机产品供给量,抓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循环农业。优化有机产业环境,健全和完善支持政策,构建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投入品环境污染管控,加快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机肥、绿肥、生物农药,普及推广生态耕作,大力发展有机农业、精准农业、设施农业,打响林都绿色产业品牌。鼓励支持适宜开展“国家有机认证示范区”“省级有机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  

2.积极推动“互联网+农业”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独特的自然资源优势,鼓励有机获证企业积极参与示范区创建,打造一批具有林区特色的有机绿色产品基地,积极开展宣传服务,提高消费认知,鼓励有机获证企业建立“互联网+有机产品认证追溯”体系,构建覆盖种、养、加、销等全过程的可追溯体系,拓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培育具有地域产业特点的优质农产品品牌企业,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可追溯。(牵头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四)优化质量认证营商环境  

1.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再造。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完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推进电子政务应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探索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为基础的统一监管制度,实施“资质认定基本要求+行业特殊要求”的评审模式,加大事前技术服务力度,组织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优化布局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制定有利于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对社会力量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加大政府购买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收益好的检验机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  

3.加强质量认证政府推动工作。加大媒体宣传推介,普及认证认可知识,发挥认证认可“传递市场信任,服务市场监管”作用。坚持在中小微企业中推行ISO9001系列管理体系和环境认证,引导、培育和塑造企业文化,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打造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立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发挥质量认证“国际通行证”作用,积极培育对外经济发展优势,提高我市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1.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力度。充分利用“信用龙江”“认证认可综合业务执法平台”等载体,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明晰各部门监管责任,推进部门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提升认证监管有效性。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县(市)、区认证监管力量,明确落实认证管理人员,明晰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信息互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农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2. 加大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获证组织、获证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加大对有机食品监督抽查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认证公信力。(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加强质量认证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打造绿色有机诚信品牌。建立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推行从业机构信用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大检验检测与认证机构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依据“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原则,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 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全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检查人员、专家信息库,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质量认证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领域风险程度、信用评级、日常监管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实施不同方式、不同频次、不同强度的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鼓励认证制度创新。(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质量认证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质量、计量、标准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中增加质量认证内容,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质量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行政资源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伊春广播电视台、伊春日报社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统筹制定伊春市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分析质量认证工作形势、研究方针政策及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明确专职人员,定期加强信息反馈报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质量、计量、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综合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加强质量认证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对在推动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和各职能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认证工作方针政策,深入报道质量认证的丰富实践、重大成就、先进典型,推介有影响力的质量认证品牌,广泛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质量工具,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成功管理模式,合理引导生产、生活消费,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伊春广播电视台、伊春日报社)

(四)加强督促落实。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市。(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质量、计量、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