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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用建筑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易地建设费进行提醒告知的通知

日期: 2021-01-07 14: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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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人防发202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做到“应建必建、应缴必缴”,防止民用建筑项目开发过程中,建设单位因不知道需要配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且由于技术审查会与规划委员会相隔时间较短,无法在有效时间内进行人防地下室设计问题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上争取项目资金时,特别是通过“一会三函”方式和利用政府债券资金确定的建设项目,需要事先考虑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缴纳问题。要做好报建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严格按照规定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列入其中。

三、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由市、县(市)区两级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对建设单位予以提醒,建设单位要及时向人防部门咨询,确定是否应建防空地下室或缴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要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

四、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做出提醒,站在全市一盘棋的高度,加强部门联动与协作,坚决杜绝漏建漏缴。

五、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属地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把住技术审查和规委会关,再次告知建设单位要结合民用建筑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对经告知,拒不建设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予以行政处罚。

 

 

伊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211

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防审批窗口联系人:

周义军  电话:13634585509      电话:18604586985




附件: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标准

 

(一)居民住宅:

1.新建10()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以上居民住宅,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3(不含)以下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居民住宅,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10(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3(不含)以下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铁力市、嘉荫县、汤旺县、丰林县、南岔县、大箐山县)居民住宅。

1)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不建设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2)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应当按不低于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非居民住宅:

1.新建10()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以上非居民住宅,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3(不含)以下非居民住宅。

1)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非居民住宅,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四)非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