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农局规〔2019〕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按照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黑农委函〔2018〕5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有机食品发展的指导意见》、黑绿〔2018〕13号《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绿〔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挥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原料基地建设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制定了《伊春市绿色食品产品认证和原料基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春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30日
伊春市绿色食品产品认证和原料基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绿色食品认证工作效率,保障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工作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黑农委函〔2018〕5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有机食品发展的指导意见》、黑绿〔2018〕13号《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深加工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遵循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
(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五)《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六)《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续展综合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工作机构职责
严格执行“先报材料、后现场检查”程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市)区两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域内的原料基地建设、监管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受理、初审、金农系统录入和现场检查等项工作。
(一)县(市)、区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县(市)、区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或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绿色食品申报及续展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上报,协助上级工作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等项工作。县(市)级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市)基地申报、材料撰写、作物品种落实、范围确定、面积确定、农户落实、产品检测、环境监测,组织配合国家、省、市进行绿色食品检查及基地检查等工作。
1、做好申报前期工作,确保申报主体正确规范的填报材料,规范开展认证工作,确保相关资质真实有效。
2、做好续展管理工作,督促认证主体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上报续展申报材料,并确认是否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3、对绿色食品申报、续展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伊春市农委质监科。
4、配合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做好拟申报及续展生产经营主体的现场检查的筹备、实施,并督促需要整改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绿色食品材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检查验收工作,解决好基地创建、验收、续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相关整改,达到验收及续展标准。
5、配合做好产品抽检、新申报产品检测及环境监测工作。
6、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及时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时缴纳费用。
7、负责不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确保用标周期内生产经营主体正确规范地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8、按照《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好相应建设指导与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按时、按程序组织基地申报续展工作。
(二)市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复审、现场检查、金农系统录入,协调环境监测及产品检测,材料上报、基地年检等项工作。
1、材料复审。收到拟申报材料后,由检查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安排现场检查。
2、认证现场检查。委派 2 名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应包含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总结会等环节。涉及种植基地的检查应在作物生长季节进行,每个环节都进行拍照记录,照片中应有受检企业名称、检查员在场。检查员填写“绿色食品认证现场检查评估表和报告”。
3、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工作。检查员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要进一步核实申报信息,对绿色食品申报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具产品抽样单、环境委托检测单,并协调国家中心指定的定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4、信息录入及材料上报。负责将检查情况、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结果录入“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并将完整申报材料统一上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5、通过“金农工程”系统及时查询和掌握办证进展信息,组织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缴纳费用,及时发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6、按照《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辖区内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的年度监督工作。
第五条 认证程序
具有申报资质的单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绿色食品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材料合格后上报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材料复审——材料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委托产品及环境检测——材料及检测报告汇总上报——录入金农系统——组织合同签订、缴费——发放证书。
第六条 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见农业部及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文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各县(市)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时限要求
(一)绿色食品申报及续展
1、绿色食品拟申报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续展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单,于每年的 4 月 30 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未按照申报时限要求进行预申报则不给予申报。
2、县(市)、区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拟申报生产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市级工作机构进行绿色食品拟申报及续展相关业务,确保在每年的 8 月 31 日前将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上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并进行网上录入。因申报生产经营主体拒绝配合或不当造成未能如期上报材料并网上录入而不能正常申报的,由申报生产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后果。
3、续展生产经营主体要在标志到期前3个月向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续展材料及申请,在到期前1个月必须将续展材料及相关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等)上报到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因超过期限被国家中心拒绝受理续展业务的由生产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后果。
(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及续展
1、在基地到期前 6 个月提交基地申报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未安排抽检的由县政府承担),因超过期限国家中心不予续展的后果由县政府、农业局、绿办承担。
2、申报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应由县(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县基地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 5 月底前上报申报材料,并组织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的落实(作物、范围、面积、农户、产品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
第八条 本细则由伊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