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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5-04 2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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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6日        

 

 

伊春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根据《黑龙江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到2020年底,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二、扩大市场开放

(一)放宽市场准入,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取消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的限制。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流程规定,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法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促进投资合作,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市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高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鼓励专科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发挥社会医疗机构专科优势。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发挥地缘优势,注重同俄罗斯远东地区开展战略对接,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三、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和个性化医疗服务,推动多业态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办全科诊所,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积极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等形成深度合作关系,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移动支付、专人导医、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机构,打造“医—康—护—养”四位一体服务体系。鼓励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以医疗保健、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中医药服务为核心,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伊春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结合我市传统疾病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心脑血管、内分泌、肾病、精神卫生、口腔及康复、医养结合等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综合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健康体检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健康体检、早期癌症精准筛查、精准基因检测等多元化的检查、诊断、治疗中心。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负责)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机构。可相对集中设置中医诊所和门诊部,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诊疗区域。推进“南病北治、北药南用”工作,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养老路线,加快“北药”产品研发推广。积极争取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养老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支持建设健康医疗产业园,探索推进小兴安岭森林氧吧养老区、特色医药产业园区等健康养老示范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严格行业监管

(一)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全行业监管。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等级评审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方式。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者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营商局负责)

五、加强政策支持

(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科学编制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医学会、医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护理、康复等紧缺人才的培养力度。简化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支持退休医师或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诊所或开设工作室。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和医师多点执业聘用退出制度,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允许医务人员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兼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医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其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的依据。(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对于区域内医疗服务资源相对过剩、竞争优势不明显、长期依赖外部支持的国有企业办公立医疗机构,可借鉴龙煤集团与晋商联盟合作建设混合所有制医院模式,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支持采用PPP模式,使社会资本的资金、管理、机制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技术、品牌等优良要素结合,实现共赢发展。逐步推进国有企业办医院通过分离移交、引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改革。(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

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收费执行相同标准。(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依据其现金流水认定授信额度,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伊春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将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条件、签约流程、规则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丰富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市医保局、伊春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负责)

(四)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研制和应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积极推动医疗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负责)

(五)合理加强用地保障。有序、适度地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条件的,可优先办理用地审批程序,积极组织土地供应。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组织保障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伊春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

(二)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三)针对社会办医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不断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