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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7-13 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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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

      

 

伊政办规〔20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月31  

 

 

 

 

 

 

 

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我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兜底保障”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康养有机结合,覆盖城乡、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和康养产业投资,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充分释放养老消费,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使我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争取2021年底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60%。到2022年底,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建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底

2.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稳步发展,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设施改造。结合“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引导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实施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底)

(二)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升级

3.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根据老年人活动半径,分层次、分区域合理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明确街道、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基本配置。形成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骨干的“一中心多站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政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融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让社区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到2021年10月末,每个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设施,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底)

4.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突出枢纽型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集成日托、全托、助餐、上门服务、医养结合、康养服务、旅养服务等功能,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5.依托老年文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医疗义诊、医养护理等健康服务。整合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康养、文化旅游等多种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撑。(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6.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提升工程。将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对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提质升级改造,逐步整合房屋简陋、设施陈旧、安全系数低的敬老院。推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建设区域性综合护理示范中心,重点服务本区域农村老人,逐步将其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55%。农村人口集中的地区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实现生活条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特困人员满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底)

7.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整合农村养老资源、提升农村养老水平,多渠道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运营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具备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扶持以县(市)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品牌化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底)

8.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

9.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价格机制,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实施社会兜底服务工程和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强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床位和服务能力建设,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60%,使之与老年人的机构养老需求增长相适应。加快整合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资源,有效利用闲置厂房发展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培育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1.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引导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养老、家庭照护相关服务、管理、技术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扶持政策。建立居家探访服务制度,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培养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能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1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鼓励有关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实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引导职业院校与养老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推广双元制、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育人模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定期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落实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养老服务就业优待政策。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并组织推荐参加省级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提升养老服务技能本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

15.贯彻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国家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改善养老服务业融资环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伊春银保监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价格收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现行规定的行为。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严格执行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规章制定过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完善居家养老、机构照护、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推进落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落实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政策,对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评定等级的民办养老机构推动落实给予不同档次运营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及统计分类标准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支持多业态多模式发展养老服务

18.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健康、养生、金融、地产等行业相互融合,推进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发展我市高端养老服务业,充分利用“黑龙江天鹅颐养联盟”和“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加强省内外旅游康养资源的协同合作,健全旅居康复服务标准规范,丰富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服务品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独特优势,打造融合医疗、照护、康复、养老为一体的中医药医疗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疗养机构等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康养服务。支持组建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庭医生团队,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与家庭结合的中医药养老服务。推进“中医药+旅游+养老”发展,开发基于我市道地药材或大宗中药材的适老产品和中医药康养旅居产品。打造一批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景观、传统健身运动、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旅游基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开展医养结合机构试点。推广以互联网预约挂号、诊间支付、专家查询、健康知识普及、诊查结果查询和远程医疗为基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开展“智慧医疗+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工作室”慢病管理“云”服务。推进老年人健康卡的应用和普及,实现就医“一卡通”。(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及消费。鼓励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研发生产适老化日用品、服饰、食品、保健品等产品用品。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加大优秀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22.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人健身运动,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鼓励闲置房产、教学设备兴办老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基层党组织要发挥老年人党员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弘扬优良革命传统。鼓励老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从事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播、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2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纳入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目标,加强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宣传,推广养老服务先进经验。(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提升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

2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加强监管。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鼓励研发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结合金融服务与养老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养老信贷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拓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保险相关产品的发展和服务。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牵头单位:伊春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监管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26.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执行与国家标准相适应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内容,强化养老机构消防管理和在院老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7.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市级共享平台或市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虐老、欺老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营商环境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推动养老机构落实以防火、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智能化监管方式,提高对养老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进落实国家养老服务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为重点,全面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配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29.建立养老服务发展议事协调机构,系统解决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基层民政部门养老工作力量,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提升基层养老经办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0.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市级在安排财政补助、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聚焦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质量,重点监管养老服务的设施设备消防、食品、资金安全。加强民政与市场监管、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行业监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逐步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做好养老服务业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和“十四五”规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统筹推荐。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不同媒介进行宣传,进一步转变全民养老观念,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和大型企业进军养老市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