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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11-09 10: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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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民发〔2020〕4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做好我市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395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全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7940元/人年,半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7844元/人年,全自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全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2624元/人年,半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2528元/人年,全自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全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0200元/人年,半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10104元/人年,全自理指导标准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全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7212元/人年,半护理指导标准提高到7116元/人年,全自理指导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受疫情和灾害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要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低收入人员认定等相关标准要按照要求同步进行调整。要全面落实“提标扩围”的各项政策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各县(市)、区务于11月中旬前完成标准调整和资金发放工作,并将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伊春市民政局                  伊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