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规〔2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伊春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排除污染物,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供水短缺和危害,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应对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范围),包括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地域合作,资源共享,科学应对,公共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服从省级预案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管理单位预案服从市级预案要求。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伊春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各水源地管理单位成立应急指挥部,并受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
2.1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伊春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水源地管理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响应的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警戒和治安组以及新闻宣传组等。
3 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严重(橙色)、特别严重(红色)二个预警级别。
3.1.2预警的启动条件
3.1.2.1橙色预警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内8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超过2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在二级保护区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水质有发生水华灾害事件的趋势。
3.1.2.2红色预警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1.3.1 预警发布流程
市指办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3.1.3.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3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3.1.3.4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1.4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1.5预警解除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判断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市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市指办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为12369,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3.2.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2.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应急指挥部应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卫健、供水等部门及企业通报;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2.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话方式报送,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等形式报送的,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3.4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源地应急监测工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时间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判定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5.2切断污染源
应急处置组负责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切断;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6应急处置
3.6.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漫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6.2 供水保障
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与各自来水厂的联系途径,明确与各自来水厂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向各自来水厂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各自来水厂和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建设。
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
3.8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告知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
现场指挥部负责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配合落实要求,由市指挥部负责发布。
3.9响应终止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由市指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向受影响的区域或群众发布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2事件调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
5 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市指办加强环境应急值守,确保报警电话畅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新闻宣传组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市指挥部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市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指挥部组织全市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5.3应急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我市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5其他保障
5.5.1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保障区域应急送水。
5.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应急救护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公安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5.5.4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 附 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明确的相关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应急处置
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8)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9)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2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应按照本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市指办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演练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3.2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成员单位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根据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市指办负责管理、修订、完善。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