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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1-07 10: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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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发〔202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4        

 

伊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托,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我市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国家下发的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为准)

3.做好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筹督促指导各县()开展完成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以国家下发的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为准)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湿地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4.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和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规范化、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我市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助完成自然资源部主导下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助完成自然资源部主导下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政府统筹开展伊春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县(市)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组织有关技术队伍,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文件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有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的资源类型、分布状况,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来划分登记单元。

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统筹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以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为准)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和流经的县(市)政府制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有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等相关信息。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统筹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草原(以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为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湿地、草原所在地县(市)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组织有关技术队伍,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有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草原,不再单独划定单元。

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的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统筹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矿产资源(以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为准)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按照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有关技术队伍,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有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和公共管制要求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政府统筹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为准)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八)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资料收集及数据处理。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优先收集数字化成果、数据更新后的变更成果。

(二)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三)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的单元代码

(四)通告。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需要发布通告。通告由登记机构制作,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

(五)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专项调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资料,采用以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情况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调查依据。地籍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调查、调查成果核实、调查成果编制、成果检查入库等。

1.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2.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3.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4.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5.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6.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六)登记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利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七)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八)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四、时间安排

按照《办法》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012月底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

(二)20216月底前。各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政府予以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年度、分区域制定本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启动本县(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的不同类型,在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试点工作,达到全市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试点的全覆盖。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为全市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三)202172022年。市及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及各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全面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达到全市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目标。

(四)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成立由政府主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监督各项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和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县(市)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上级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培训指导工作。各地要聘请自然资源方面专家,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家咨询组,提供有关理论、政策咨询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妥善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同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的技能水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要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各地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工作预算,满足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资金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