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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12-11 0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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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办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伊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进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加强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我市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 总体目标及重点任务

到2019年底,初步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明确任务分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高效运行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到2020年,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8月底前,已完成)。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市、区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已启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商务、人民银行、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军队卫生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出台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2019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卫健委,并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附件:1.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1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卫健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二、发改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四、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依法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合法性审核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七、人社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八、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准入特别措施(负面清单)》内涉及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九、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十、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十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十三、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十四、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监管。

十五、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六、科技部门:负责医疗卫生领域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健康保健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和应用示范,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相关技术转化和产业化。

十七、工信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十八、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旅游产业、健康体育产业的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广电媒体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规范广告发布,清理整治变相发布广告行为。

十九、网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整治网上虚假违法违规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二十、人民银行、银保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一、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规范媒体相关广告和信息发布行为。

二十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对违纪违法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二十三、政法部门:负责将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纳入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

二十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