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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百大项目建设奖励方案 (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09-22 16: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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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发〔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百大项目建设奖励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全市百大项目建设奖励方案(试行)

 

为发挥百大项目对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充分调动各县 (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市百大项目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一)承担百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承担百大项目推进工作的市直有关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列入计划的百大项目开工率达到100%。 

(二)建设成效好,当年计划投资完成率超过90%。

(三)市直有关单位承担百大项目推进、招商引资、资金管理等工作任务。

三、评定标准 

依据有关县(市)、区百大项目数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分档次分配奖励奖金。数据采集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统计局配合。

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项目建设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

(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数据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

四、奖励实施 

按照《全省百大项目建设奖励方案(试行)》(黑政办发〔2020〕2号)要求,将所得省级奖励资金 60%以上用于奖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 

五、资金用途和管理 

奖励奖金原则上用于百大项目和市级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经费。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