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规〔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伊春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城市信用状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建立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
1.加快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清单管理,编制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消防、环保、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探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主体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及从业者诚信教育
1.在各级各类政务大厅设置信用查询服务专区。(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引导企业将诚信教育作为入职员工的必修培训内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突出创新创业主体,对律师、教师、医师、会计、中介、金融、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进行入职诚信教育。(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坚持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同步推进。加快推进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市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建成并实现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析,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析预警机制,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依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制定全市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发挥“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互联网+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深入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1.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上网公开。(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力度
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1.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旅游文化、体育、农资化肥等领域,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伊春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法院、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建立完善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应用嵌入各级政务服务网网上可办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伊春)要增加或完善联合奖惩功能,先行实现与省、市联合奖惩系统融合对接,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的惩戒措施。实现全市联合奖惩一张网,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九)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归集整理典型案例,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有关部门在履职工作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人社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全面推动信用报告应用
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覆盖面。引导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引入一批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十二)大力推行信用修复机制
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据统一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引导,组织企业法人开展修复培训,提升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意识,降低失信主体数量占辖区市场主体的占比。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要及时更正。(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异议处置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严格依法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工商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活动
在法治、税务、旅游、网络、环保、校园、医疗、消防、交通、商务等行业领域,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时间节点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引导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提升社会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用宣传活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并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通过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及时更新信用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