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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12-10 16: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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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办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伊春特指要求,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点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归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格式、标准。及时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系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办法的,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行制定,指导本系统县区部门实施,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2)编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内容,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报送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和动态调整工作,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有关情况和委托执法协议。各级政府要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监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6)公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各自行政执法权力和部门责任,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优惠政策、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公布本单位《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7)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公布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图,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2.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的要求,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告知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等内容。

(3)加强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负责加强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3.加强事后公开

(1)行政执法结果对外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司法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2.规范行政执法用语、执法文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加快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保留行政执法文书电子文本,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1)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每2名执法人员一台。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执行A类配备标准。

②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每3名执法人员一台。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人防办执行B类配备标准。

③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服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执行C类配备标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2)音像记录制度、用语规范和配备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分别制作本系统《音像记录规范演示视频片》,作为音像记录的模板,指导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音像记录,并供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考。

(3)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

(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2)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5.发挥记录作用

(1)加强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加强记录资料的调阅审核、监督,做到实时调阅,保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各环节审核文字记录资料的同时,可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2)强化记录实效。要加强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善于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由专人负责。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7%。

(3)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于存在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

(1)法制审核的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①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②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③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④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

(1)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2)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1)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推进信息共享。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执法数据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认真梳理编制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准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数据共享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3.强化智能应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强化“四个意识”,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为成员单位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统筹协调推进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费用的预算保障,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6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按照国家及我省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细化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重视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会或者业务交流会,加强“三项制度”的学习和业务交流。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关目标考核单位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之一,纳入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年5月1日、11月1日前,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工作情况应当对照本方案具体要求逐项汇报,突出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工作措施建议。市司法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各部门“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