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3-16 17:53 来源:
【字体:

伊政办规〔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伊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方针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1.4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

2.1.5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

2.1.6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3.2  分级标准(Ⅲ级和Ⅳ级)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3 报告内容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
5.2.3  Ⅱ级应急响应

5.2.4  Ⅰ级应急响应

5.3  现场指挥部职责及组成

5.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5.3.2  现场指挥部组成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5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县(市、区)和相关县(市、区)采取的措施

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终止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表彰
    7.3 责任
    7.4  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7.6 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8.3 交通运输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治安保障

8.6 物资保障

8.7 经费保障
8.8 技术储备保障
8.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9.2 预案更新

9.3 预案施行时间

10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伊春市辖区内发生的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3  方针原则

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嘉荫海关、佳木斯车务段伊春站、伊春林都机场、伊春军分区及武警伊春支队、伊春森工集团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指导各地做好辖区内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按授权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跨市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负责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掌握人工驯养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的经营、交易场所。

市司法局: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邮件、快件的检查,依法禁止邮寄与疫区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嘉荫海关:负责对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相关的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检疫和检查。负责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

佳木斯车务段伊春站、伊春林都机场: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负责铁路和机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入境运输工具的消毒、检查和登记。
    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支队: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工作。

伊春森工集团: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企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1.4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防治指挥部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2.1.5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

各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分工进行相应指挥长、副指挥长调整。各级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报本级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名义行文通知各有关单位。

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1.6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2  分级标准(Ⅲ级和Ⅳ级)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全市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有2个县以上发生疫情或1个县发生3起以上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全市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全市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⑤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⑦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
    ③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各地要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并确保监测质量。各地要组织乡村动物防疫组织人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嘉荫海关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健部门。

初步认定属于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相关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须派专人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6)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4.3.4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确保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地。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指挥部和毗邻县(市、区)通报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技术支持。

5.2.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和毗邻市(地)通报动物疫情,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5.2.3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省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市防治指挥部接到省防治指挥部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省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市防治指挥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3  现场指挥部职责及组成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市)、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5.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2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县(市、区)和相关县(市、区)采取的措施

1)与疫情发生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7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8 信息发布

按照相关规定,疫情信息发布须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疫情发生后,要依法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

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农业农村部门寻求技术指导和支持。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农业农村部门寻求技术指导和支持。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7.2 表彰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补偿
    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畜牧业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兽医、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8.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8.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8.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伊春支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结合《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此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
    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按照《黑龙江省市县应急储备最低标准》规定,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平时经常储备的必需储备物资和应急时可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随时可调用物资两类。

8.7 经费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8.8 技术储备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至少每3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9.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名词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