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9〕1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伊春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 并全面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及时提供普查所需部门行政记录, 全力做好普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对属于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节省开支。
(四)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五)广泛宣传动员。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具体实施。要充分运用主流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项目,为普查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普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 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 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 如实提供普查信息, 不得谎报、瞒报、拒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控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 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由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有关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普查工作要求, 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各地、各单位要将普查开展情况纳入检查督查重要内容, 确保普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推进, 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采用电子采集设备进行普查小区绘图和建筑物标绘以及长表普查数据的采集。采用智能手机进行短表普查数据的采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 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 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普查,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伊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