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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12-10 09: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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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农局规〔2019〕1号

各县(市)、区(局)农业农村局(多种经营科):

为切实做好我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性指导和服务,结合全国人大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稿)》,2017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及省农委修订下发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对之前发布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拟定了《伊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春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16日

 

 

 

 

 

       伊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组建和发展,扩大合作社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社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纽带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伊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机制,结合伊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设立登记,达到规定标准,在决策、分配等内部治理上具备合作机制特征,在当地发挥示范引带作用明显,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由伊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具体负责。评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好进差出,主要依据基层推荐和评定专家组意见。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是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县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8个方面评定标准: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设立并申请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连续运营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

4.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和备案手续。

5.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农业经营主体适度经营规模标准。原则上,种植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个以上,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特色农林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个以上,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个以上,棚室数量达到40栋以上;食用菌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个以上,生产数量达到80万袋以上;养殖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个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

(二)产权明晰

1.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成员之一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严格区分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做到独立核算,产权、职责明晰。

2.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三)制度健全

1.有议事决策、岗位职责、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2.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对于法律和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向成员如实公开。

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

(四)管理民主

1.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等组织机构,职责明晰,运转有效。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决策和部署本社重大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到簿。

3.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鼓励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根据本社章程规定设置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五)财务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等。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中,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理事长或理事会每年按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质询。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开展对本社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六)分配合理

1.按照法律和章程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可分配盈余近两年平均每年在10万元以上,并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年度可分配盈余可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七)服务完善

1.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如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自身及成员生产成本;统一生产技术和标准,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减化肥、减农药(化学农药)、减除草剂等技术措施,进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统一质量追溯和监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贫困农户脱贫,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信息化建设,使用省里统一开发的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财务分析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自身生产开发产品,申请“三品一标”认证。积极参加各类展销活动,统一产品品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

(八)诚信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鼓励对成员开展教育,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注重文化建设,社风清明。

第五条  对达到“鼓励性条款”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由农民合作社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对申报材料审查把关,签署审查意见后,统一向市里推荐。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简介(包括现状、发展历程、下步发展思路);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不提供);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不提供);

5.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及财务报表;

6.农民合作社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县区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8.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三品一标”认证证明、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具封面,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同时,将原件交给县区工作人员审核。县区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需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信息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时的日期”。

第七条  连同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里报送加盖公章的市级示范社推荐名单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县区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评选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专题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专题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在“伊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纳入市级示范社名录进行管理。纳入市级名录的合作社可享受伊春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作为省级示范社的候选推荐社。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市里将对该社及其法人代表纳入“失信名单”管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申报请求,同时,视情节轻重,将建议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合作社所在县区申报资格3年,并将逐级追究主管部门把关不严责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工作每年统一进行一次,评定数量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确定。除特殊情况,市里专门通知报送时间的情况外,县区级推荐工作须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于已纳入市级示范社名录的合作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情况,对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县区级农经管理机构应于每年5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对本地所有市级示范社进行一次复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里。

 

第十三条  市里每年对各县区在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其他相关扶持项目分配比例上,按照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日常农经工作完成情况;

2.当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发展情况;

3.县区级政府对农民合作社扶持政策出台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当年未向市里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县区,原则上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联合社示范社

第十五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并在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等组织机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制。

第十七条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社与联合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八条  联合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