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农局规〔2019〕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伊春市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伊春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后,对全市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指导作用。根据工作发展,省农委于2018年6月结合国家关于新型经营主体工作的最新指导政策,对省级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和示范农场创建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省级新修订的两个管理办法,结合伊春实际,拟定了《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和《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2.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16日
附件
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切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61号)和《黑龙江省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等政策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林、牧、渔,下同)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农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农户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和休闲农业,可兼营与其生产经营产品相关的加工、销售和服务。按产业主要分为五种类型:
1.种植业农户家庭农场。是指以土地为重要生产资料,从事粮食、经济、工业原料、饲料、食用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
2.养殖业农户家庭农场。是指采取放牧、圈养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水生动物、驯养野生动物以取得动物产品或役畜的农户家庭农场。
3.种养结合型农户家庭农场。是指以种、养结合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种养结合是一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相结合的生态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目的是使农、林、牧、渔之间生产要素互为补充、循环利用,最终达到“经济、生态、社会”三者效益的高度统一。
4.休闲农业农户家庭农场。是指通过规划、设计和开发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等,结合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休闲观光服务的农户家庭农场。休闲农业既是结合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与农村生态三位一体的经营形式,也是区域农业与休闲旅游业有机融合,并互生互化的一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业态。
5.其他类型农户家庭农场。
第五条 申请者申请认定农户家庭农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农户家庭农场劳动力应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年度内雇佣期累计超过6个月为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该家庭务农人员总数。
3.农户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一般情况下,农业经营净收入应占家庭净收入的70%以上,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
4.农户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流转土地要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5.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示范引带作用。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同行业、相同经营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种植业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面积应在20亩以上;从事等设施农业的,棚室(一亩标准)数量应5栋以上,食用菌生产的,棚室(每栋3万袋标准)数量应5栋以上。
养殖业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生猪养殖的,年出(存)栏在1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年出(存)栏在30头以上;从事肉羊、奶羊养殖的,年出(存)栏在100只以上;从事蛋禽、肉禽类养殖的,年出(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养殖水面在1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放养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养蜂的,放养在100箱以上;从事其他特种养殖的,家庭年劳均净收入为同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以上。
种养结合型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相结合的,其中一业经营规模应不低于上述两类型规模标准的70%。
休闲农业及其他类型的农户家庭农场。家庭年劳均净收入为同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以上。
第六条 农户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字样。
农户家庭农场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由经营者自愿到经营所在地的乡级农经管理机构(不设乡镇的,到区农经管理机构,下同)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农户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提供);
2.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劳动力及常年雇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畜禽及野生动物饲驯的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蚕桑养殖的需提供养殖场所或场所承包证明,从事蜂类养殖的需提供《养蜂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6.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区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把关。不设乡镇的,直接报区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农户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乡镇级意见栏不需填报。审核过程中,要对申请者做好指导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说明;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同时,将原件交给县区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需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信息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时的日期”。原件经查验与复印件一致后,交还申请者,复印件存档。不能提供原件的,审核工作中止,待申请者提供原件后,继续进行。
第九条 公示。对于申报材料通过审核的申请者,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组织在申请者所在村(屯)以书面形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须拍摄照片存档。
第十条 录入系统。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指导申请者登录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http://www.agriland.org.cn/),按要求注册并申请县区审核。
第十一条 对网上审核通过的农户家庭农场(包括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县区农经管理机构要负责建立档案、名录,同时,完成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更新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颁证报备。完成网上注册登记的,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伊春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户家庭农场,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也可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县区农经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月初至2月底前,组织已认定的农户家庭农场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更新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变更或停办,经营者应向乡级农经管理机构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乡级确认后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注销。县区应同步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做好变更或注销工作。
对已注销的农户家庭农场,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已颁发的“农户家庭农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予以注销。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2.取得农户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3.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农户家庭农场应具备基本条件的;
4.未及时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上报或更新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等相关信息的;
5.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与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一致的,原认定继续有效;与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不一致的,应补充相关资料重新认定;与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相差较大,且无法补充相关资料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原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培育示范性农户家庭农场,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形成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显著、社会影响广泛的家庭农场集群,促进我市农户家庭农场整体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有基础设施完备、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和经营管理规范等特点,在当地发挥示范引带作用明显,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的农户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场的评定、名录管理和相应扶持服务工作,由伊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具体负责。评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好进差出,主要依据基层推荐和评定专家组意见。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参评的农户家庭农场应是已通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户家庭农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稳定。须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连续2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种植业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的应在200亩以上,同等条件下,集中连片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优先评定;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棚室(一亩标准)数量应10栋以上,食用菌生产的,棚室(每栋3万袋标准)数量应10栋以上。
养殖业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生猪养殖的,年出(存)栏在2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年出(存)栏在50头以上;从事肉羊、奶羊养殖的,年出(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蛋禽、肉禽类养殖的,年出(存)栏在5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养殖水面在3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放养面积在180亩以上;从事养蜂的,放养在200箱以上;从事其他特种养殖的,家庭年劳均净收入为同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以上。
种养结合型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相结合的,其中一业经营规模应不低于上述两类型规模标准的70%。
休闲农业及其他类型的农户家庭农场。家庭年劳均净收入为同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以上。
2.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有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3.经营管理规范。有比较完整的农业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具有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4.专业素养较高。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掌握先进生产技能,实践经验丰富。参加过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培训,具有现代知识结构和经营管理理念。
5.营销能力较强。注重产品市场营销,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经济效益位居本地区同类家庭农场前列。
6.示范效果明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显著。鼓励农户家庭农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农业生产,注册产品商标,培育自有品牌。鼓励推广使用节地、节水、减化肥、减农药(化学农药)、减除草剂等技术措施,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实行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生产。鼓励带动贫困户脱贫。鼓励承担秸秆综合利用、黑土保护等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对达到上述“鼓励条款”标准的农户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场。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由已认定的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者自愿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农经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伊春市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附件1);
(2)上一年度农场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规模经营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等);
(4)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参加各类培训等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具封面,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凡是复印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户家庭农场公章,同时,将原件交给县区工作人员审核。县区工作人员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需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信息无误。核对人:XXX,并注明核对时的日期”。
2.审核。县区农经管理机构联合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不设乡镇的,由区农经管理机构,下同)依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对农户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市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一份。同时,将申请者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里。所有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3.评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县区推荐的农户家庭农场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市级示范场候选名单和评选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专题办公会审议。
4.公示。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专题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市级示范场拟评选名单,在“伊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纳入市级示范场名录管理。纳入市级名录的农户家庭农场可享受伊春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作为省级示范场的候选推荐农场。
在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市级示范场后,县区农经管理机构应及时指导市级示范场经营者登录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当年年底前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工作。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报参选,并逐级追究把关不严责任。
1.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工作每年统一进行一次,评定数量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确定。除特殊情况,市里专门通知报送时间的情况外,县区级推荐工作须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对于已纳入市级示范场名录的合作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情况,对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应于每年8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对本地所有市级示范场进行一次复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里。
第八条 市里每年对各县区在市级示范场的评定和其他相关扶持项目分配比例上,按照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日常农经工作完成情况;
2.当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发展情况;
3.县区级政府对农户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出台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 当年未向市里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县区,原则上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评定为市级示范场的,适用本办法。与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一致的,原评定继续有效;与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不一致的,应补充相关资料重新评定;与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相差较大,且无法补充相关资料的,撤销市级示范场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