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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4-09 14: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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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发〔2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5


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减证便民”,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0〕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强力推进

坚持便民高效,以群众需求为着力点,优化工作流程,转变服务作风

坚持协同共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做好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证明事项材料互联互通,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和风险可控原则,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加快推行。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证明事项,必须无条件取消,不得变相索要。

2.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待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事项目录下发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科学编制本地、本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制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时,应经本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慎重确定。

(二)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1.动态管理证明事项目录。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目录的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拟调整本级目录的,应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增减事项的,报本级政府审定,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有关事项名称、依据名称等内容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报备本地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调整情况。

2.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各有关单位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建立健全办事指南,并将办事指南进行全面公示。

3.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各有关单位对开展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应按照全面准确、内容完备、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根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附后),结合本单位工作需求,制作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或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的制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告知承诺书的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本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本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最大程度上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三)完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机制

1.加强分类核查监管。各有关单位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办法要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核查监管,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探索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需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同步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在上级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技术指导下,配合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探索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依托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平台形成上下联通、部门互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充分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3.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依法科学的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和失信等级进行界定。各有关单位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失信等级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同时切实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4.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建立健全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相关证明的提交。对可以代为承诺的证明事项,应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监管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网站、客户端和省、市一体化政务平台等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风险程度较高、涉及利益较大、事中事后核查较困难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站位,切实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快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市本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到上下联动,做好与省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加强对本系统工作指导,及时回应、解决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参照市级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牵头单位,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工作落实。

(二)开展培训宣传

各地、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活动,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推介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免除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于4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及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五、名词解释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年〕第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十)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