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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4-09 1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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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146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26

 

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国家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县(市、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法治环境。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和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执法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

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单元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网格单元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国家统一制式服装,佩戴全国统一标志,并依法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十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查阅、调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机衔接。

第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