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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 2019-12-11 09:08 来源: 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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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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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挥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战略眼光推动开放合作,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生态立市、旅游强市战略,坚定不移走好绿色转型发展新路,努力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让老林区早日焕发青春活力。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  

六、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报备。  

七、加强市政府党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八、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任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  

十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三、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以及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发展新常态,结合伊春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速推进伊春绿色转型发展,建设美丽伊春。  

十九、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聚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二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二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十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三十一、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 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从严治政、勤政高效、狠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快办快结、确保质量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跟踪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真督实查、跟踪问效,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三十五、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领导负责、限期报告、协调会议、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要依据有关规定控制督查频次,提高督查的实效。  

三十六、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七、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贯穿各公开事项始终,切实满足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三十八、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十九、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应,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公开。  

四十、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章  监督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十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四十四、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审计等专项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五、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市委的重大部署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四十九、市长办公会议(包括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项;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统筹安排全市性重大活动;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十一、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副市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矛盾分歧,推进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落实。  

五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未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会议议题,不安排上会讨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会前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市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按程序报批。  

五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五、精简会议数量,控制规模、规格和时间,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也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五十六、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处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七、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五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六十、市政府发布决定、通告和以市政府文件向省政府上报的请示、报告,以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签,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文件制发的下行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会签,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需履行批准手续的公文,可由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面广和涉及事项比较重要的,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会签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日常办公事务方面的,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特别是省级层面以省直部门名义或部门联合发文,需要行文安排部署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且没有具体考核和制发配套文件要求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二、市政府要坚决执行省政府工作部署。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工作部署。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市长离开本市,按规定向省政府请假,并向省委办公厅报备,同时向市委请假。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须报请市长批准,并同时向市委报备。副秘书长外出,须报请常务副市长批准,并向协助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及中、省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并分别向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备。请假外出超过7天(含7天),分管副市长在批准请假的同时向市长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省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市政府,并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伊春市群众工作30条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六十九、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七十一、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保证调研时间,注重实际效果。  

七十二、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市内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三、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十五、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七、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伊政发〔2017〕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