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市监发〔2019〕179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服务伊春三次创业和经济社会转型跨越,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8号)规定,自2019年7月5日起,全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二)对经营范围需要前置许可的企业,申请冠“黑龙江省”、“黑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由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直接受理、核准,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名称核准专用章;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动引导其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二)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
(三)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凡属进入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可将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属于事业单位、高校和铁路、森工、农垦等系统的房屋,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他无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属于农村房屋的,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四)市场主体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允许居民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六)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七)经营者可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的经营项目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五、实施“先照后证”,推进市场主体注册便利化
按照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限,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市场监督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衔接,加强对前置许可改为后置的许可事项和其他涉及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实施“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零见面”登记
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开通无纸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通知》(黑市监函〔2019〕124号)规定,市场主体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服务平台实现”零见面”网上登记,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落实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
通知》(市监注〔2019〕14号)规定,针对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注销公告,解决了企业注销难问题,节约了企业退出成本,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实际体验。
八、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壮大经营规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资产融资搞合作化经营,吸引战略投资者和龙头企业加入,加快林地经营模式升级,延伸产业链条。
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规模、经营特点的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各类企业。
十一、实施“审核合一”登记注册程序
市场主体设立以及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类型、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等重要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十二、推行和完善政务公示制
采取利用电子屏幕公示、“红盾服务指南”电脑查询、发放《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手册》等有效办法,公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照依据、所需材料、登记流程和期限,公开登记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受理审核权限,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办法,公布受理办照企业名单和办理进程等情况,增强办事透明度,方便申请人咨询、查阅和监督。
十三、实行首办负责制
把企业办理证照等相关咨询活动完成在首次办理环节,一次性讲清办照程序、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当日办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应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全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