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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日期: 2024-04-07 14:48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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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伊政规〔20241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防管控时限。2024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依法落实相关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按照“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三、强化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5·6”大火反思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

五、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生火取暖、野炊、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各类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采用发提示提醒函、整改通知书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森林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市 长:董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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