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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4-07 14:49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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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伊春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对我市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我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设备与采集软件,开展操作培训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地)、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组织实施

组织成立伊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县(市)、区政府为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设立本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编制辖区普查实施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础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确保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和组织工作。全面拓展宣传渠道,发挥主流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的认识,在全市上下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