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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1-01-07 0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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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规〔20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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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工作指导意见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规范透明、公开便捷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为重点,营造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全程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平台运行制度,不断优化场地安排、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档案管理、数据分析等工作流程。

(二)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管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的问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投诉举报事件,督促转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监管主体作用。建立联动工作制度,协调开展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工作。

三、规范招标投标运行程序

(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优选制。市交易中心要会同行政监管部门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备选库,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备选库中随机选择。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考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于违规代理机构清出备选库。失信名单反馈市信用办,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人对其编制、发布的招标文件负责解释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三)夯实招标人的权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在备选库中随机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探索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制度。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远程异地专家抽取,鼓励异地专家参与评标。建立专家回避机制,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模式,有效解决本地专家不足问题,减少专家主观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问题的查处力度,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在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公开查处结果。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行政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和退出机制。市交易中心要依法履行场地管理职责,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合同履约监管。行政监管部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将合同履约信息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违规追加工程预算等行为。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完善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六)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举报人提出诉求应建立投诉档案,投诉(举报)书应包括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实行联动查处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监察机关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政策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执法情况开展行政监察。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留存实施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及其行为的全程视频影像资料。建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指导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建设的项目,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