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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1-08 0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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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办规〔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伊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约等方式,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品质化服务的城市客运交通格局。根据我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全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确保巡游车和网约车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全部无偿使用,但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制定车辆经营权数量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运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兼并重组,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按照“互联网+出租汽车”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1.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最长不超过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

2.网约车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是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申请,个人所有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网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本市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3.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宣传、维稳、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商务、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会、出租汽车协会等单位参加的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分工,统筹推进全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服务设施。做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建立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下,机场、火车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五)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规范管理企业、优质服务驾驶员等先进典型,开展评选表彰“星级文明出租汽车”活动,弘扬行业正能量,带动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