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基本条件
结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二、婚姻登记处管辖划分
常住户口在伊春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伊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结婚登记程序及所需证件材料:
双方当事人需共同提交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一)内地居民一方应当出具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注: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涉外一方应当出具材料
1.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所需材料:(1)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在香港律师楼里有中国委托公证人,经公证人公证的《申请结婚声明书》(公证人提供固定格式)。这个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当事人自己带过来,副本是经过指定公司寄给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处收到了以后才能来办理结婚登记。
2.大陆居民与澳门居民结婚所需材料:(1)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署公证的《申请结婚声明书》(公证署提供固定格式)。如果只提供澳门婚姻注册部门出具的没有结婚记录的证明——不可以。
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所需材料:(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台湾身份证;(3)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当事人手里有两份,都带来给登记处存档,另外还有一份是通过海基会转寄给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处收到了以后才能来办理结婚登记。
4.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交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和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核实附加证明书的核验记录、核验结果等核验材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5.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交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及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核实附加证明书的核验记录、核验结果等核验材料。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核验材料等是外国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四、离婚登记程序及所需证件材料:
(一)离婚申请。双方自愿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伊春市户籍居民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户口本人页婚姻状况体现已婚字样)、结婚证原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办理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每人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对于子女、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伊春市户籍居民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户口本人页婚姻状况体现已婚字样)、结婚证原件。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