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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堤和种植高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日期: 2024-03-19 14:21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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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2024年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

禁种范围:根据我市区域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各县(市)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在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458-3601212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