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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12-10 15: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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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办规〔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市内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示范带动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包含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质量奖企业和组织总数不超过8个、提名奖企业和组织不超过16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伊春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评审细则、组建评审专家组、发布公告、组织协调日常评审和对外宣传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企业的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组织、申报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企业和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的情况,无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准则、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合格的材料,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后,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将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向每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5万元,向每个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2万元。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评审规则要求的,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可减少或空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政府质量奖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国家、省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不再参加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各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