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巿水利综合事业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春市水利综合事业中心,加挂伊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中心牌子,隶属伊春市水务局,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科级。
第三条伊春市水利综合事业中心服从伊春市水务局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伊春市水务局党组织部署要求,以党建工作为引领扎实履职尽责。
第四条伊春市水利综合事业中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水利宣传、调查研究、水文化建设和舆情监督等
工作。
(二)承担全市水利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承担全市水资源计量设施的保障工作,为全市计量设施提供技术服务。
(四)承担全市农田水利、农村饮水、灌溉、排涝、节水灌溉、农村水电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全市农村饮水工程、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全市农业灌溉用水统计分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水灌溉、排涝等农田水利新技术研究、推广与培训工作。
(八)承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九)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管理和能力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十)为市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为市级水利规费征收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完成伊春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伊春市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农村饮水、灌溉、排涝、节水灌溉、农村水电、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伊春市水利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农田水利、农村饮水、灌溉、排涝、节水灌溉、农村水电、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技术服务工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伊春巿河湖管理保障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春市河湖管理保障中心,隶属伊春市水务局,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科级。
第三条 伊春市河湖管理保障中心服从所属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所属党组织部署要求,以党建工作为引领扎实履职尽责。
第四条 伊春市河湖管理保障中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总河湖长、市级河湖长履职提供技术服务保障。为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履行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培训宣传等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二)承担全市河湖长制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研究工作。
(三)承担市级河湖“一河(湖)一策”、示范河湖建设等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工作。
(四)承担市级河湖“一河(湖)一档”和河湖长制基础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五)完成伊春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伊春市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伊春市河湖管理保障中心负责为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伊春市水旱灾害防御保障中心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春市防汛抗旱保障中心更名为伊春市水旱害防御保障中心,隶属伊春市水务局,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科级。
第三条 伊春市水旱灾害防御保障中心服从所属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所属党组织部署要求,以党建工作为引领扎实履职尽责
第四条 伊春市水旱灾害防御保障中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重要河流、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承担全市旱情分析预报和旱灾评价评估及全市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提出意见。
(三)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担全市抗洪抢险专家库组建管理及抢险方案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五)完成伊春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伊春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且组织实施。伊春市水旱灾害防御保障中心为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伊春巿水政监察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
第一条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春市水政监察支队,隶属伊春市水务局,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科级。
第三条 伊春市水政监察支队服从所属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所属党组织部署要求,以党建工作为引领扎实履职尽责。
第四条 伊春市水政监察支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二)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受市水务局委托,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完成伊春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伊春市水务局负责管理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伊春市水政监察支队受伊春市水务局委托进行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