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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09:35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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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202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1.1 编制目的

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升科学、有效、快速处置伊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地恢复电力供应,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应对和处置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伊春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我市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网国网伊春供电公司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支队、市融媒体中心、联通伊春分公司电信伊春分公司、移动伊春分公司、佳木斯车务段站、伊春林都机场负责人为成员的伊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网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具体负责电网抢修、恢复供电的日常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网国网伊春供电公司总经理兼任。

2.1.2 指挥长职责

领导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副指挥长职责

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将停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国网伊春供电公司总经理负责领导和指挥具体的电网抢修、恢复供电的日常应急处置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排名不分先后)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直新闻单位把握正确宣传导向,做好停电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工业企业应急生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停电后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教学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学生的疏散及住宿生的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停电后人员的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工作,打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盗窃抢劫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停电后恢复重建相关的财政资金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停电造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严重瘫痪,人员大量滞留等人员疏导、运力恢复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停电后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做好停电后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停电后特种设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负责做好停电后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停电后尽快恢复备用电源或备用发电机供电,保证广播电视台的正常业务开展。

联通伊春分公司电信伊春分公司、移动伊春分公司责停电后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期间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伊春林都机场负责停电后航空器备降,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佳木斯车务段伊春站做好停电造成的铁路调度指挥系统失控、铁路运输严重瘫痪,人员大量滞留等情况的恢复和疏导工作。

伊春军分区负责做好停电后应急救援支持工作。

武警伊春支队负责做好停电后应急救援支持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指挥部成立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国网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电网抢修、恢复供电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各级政府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在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科学合理、快速有效,促进应急能力的全面提升。

2.4 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成立相应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对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县(市)、区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指导。

3 事件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造成伊春市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

3.2 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伊春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2)造成铁力市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

3.3 较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1)伊春市电网、铁力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重大电网事故数值60%以上的。

(2)造成电网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的。

3.4 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40兆瓦以上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监测与报告

4.1.1风险监测

国网伊春供电公司负责电网运行风险、自然灾害引发电网安全运行的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设备运行风险、自然灾害引发设备事故的风险监测。

(1)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电网、设备运行,并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与气象、水力、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加强对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等灾害的监测预警。

(2)设备运行风险:外部运行环境变化、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故障均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通过日常的设备运行维护、巡视检查、隐患排查和在线监测等手段监测风险,通过常态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设备隐患。

(3)电网运行风险:特殊的运行方式、运行人员误操作等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加强运行方式的安排,常态化开展电网运行风险评估,加强电网检修等特殊运行方式的风险监测。通过常态化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治理电网隐患,通过电网安全稳定实时预警与协调防御系统监测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

(4)外力破坏风险:外部环境复杂,外力破坏风险不断增加。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加强外部隐患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加强电网设备的外力破坏风险监测。

(5)供需平衡破坏风险:电网供需平衡被破坏可能直接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加强调度计划管理,加强电网负荷平衡的调度计划管理。

4.1.2报告程序

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发现、获得各类可能引发较大(Ⅲ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的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导致的大面积停电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2预警分级标准

一级预警:根据大面积停电风险监测综合分析,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级预警:根据大面积停电风险监测综合分析,可能发生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三级预警:根据大面积停电风险监测综合分析,可能发生较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四级预警:根据大面积停电风险监测综合分析,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4.2.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二级预警信息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立即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

5 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4个级别。

5.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指挥部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同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3)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

(1)发生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3)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5.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以上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1.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Ⅲ级、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2)发生Ⅰ级、Ⅱ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6.1.2 信息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基本经过、影响范围、已造成后果、初步原因和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6.2 处置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缩小和减轻事件影响。全面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6.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2.3 保障居民基础生活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础生活。

6.2.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6.2.5 加强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2.6 组织事态评估

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态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6.3 指挥与协调联动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以电力企业为主、有关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县(市)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6.4 信息发布

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应及时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联系并汇报相关情况,与主流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6.5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地方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7.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成立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相关电力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调查组。事件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件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件损失、事故责任等,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7.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8.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8.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的应配备必要的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8.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8.5 应急电源保障

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备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8.6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要开展包括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并通过与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业务知识水平。

9.2 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进行评估。

本预案应每3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

9.3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更新本地区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9.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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