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十四五”土壤
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好利用好稀缺珍贵的黑土资源,助力美丽伊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政规〔202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围绕“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强力推进“土十条”“水十条”,取得积极成效。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总体优良,耕地优先保护类占比达到99.35%,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2%和100%。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目标任务。地下水环境质量优于“水十条”17.8%的总体考核目标要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得到基本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了全市耕地土壤污染底数及分布特征,初步掌握了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完成10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报告编制备案工作,排查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9家、调查建设用地供地地块34个,全市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100%。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优先保护类3407692.92亩、安全利用类1680.26亩、严格管控类518.39亩。发布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5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0家。
地下水污染防治稳步推进。重点开展了加油站防渗改造工作,全市共完成92座加油站373个埋地油罐防渗改造任务。持续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共有10个,均已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得到省政府批复。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共23个,其中地市级3个、县级3个、区级9个、乡镇级8个,均已完成界标、警示牌等设置,实现规范化建设。为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环境管理,每年由地市级、县(市、区)级、乡镇级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调查评估,保障饮用安全。“十三五”期间纳入考核的3个地下水监测点水质保持稳定。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取得实效。共完成16个重点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圆满完成省级下达的15个行政村综合整治任务;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在水源保护方面,采取立牌警示、建围挡和巡查等措施,加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确保了农村饮水安全。完成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分,70家规模养殖场建设了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我市暂无已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全市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25处,其中,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5处、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320处,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启动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0个县(市)、区编制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完成2个农村水源地污水收集工程,在2020年启动3个农村污水治理试点项目,完成农村黑臭水体第一轮排查工作。
黑土地保护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开展了全市黑土耕地保护三年行动,在秸秆综合利用、种植业生产方式、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到2020年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59%以上,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7.44%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1%以上,伊春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农膜回收率达到83.4%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6;2020年化肥施用总量比2015年减少2.72%,化肥亩均折纯用量5.95kg/亩比2015年减少0.99kg/亩,除草剂和化学农药总用量较上年减少35吨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0%。
(二)主要问题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水平有待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健全。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间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法治意识淡薄。土壤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薄弱。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亟待摸清全市地下水“双源”环境质量状况,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有待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机制不完善,水质天然背景值数据不清。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刚刚起步。地下水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平亟待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资金缺乏,治理方式单一,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长期运行维护疏于管理,建设规范化程度不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有待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运行个别地区水平不高。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耕地种植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运行管理不够规范。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解决我市存在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为导向,以改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十四五”规划目标,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全面提升我市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以及绿色发展水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深入实施化学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地块规划用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步推进。
强化监管,依法治污。进一步提升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污染者担责”。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伊春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类型 |
指标名称 |
2020年 (现状值)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土壤生态 环境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2% |
93% |
约束性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 |
有效保障 |
约束性 |
|
地下水环境 |
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 Ⅴ类水比例 |
- |
56.4% |
预期性 |
“双源”周边地下水 监测评价点位 |
- |
保持总体稳定 |
预期性 |
|
农村生态 环境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16% |
40% |
预期性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数量 |
16个 |
新增20个 |
预期性 |
|
耕地保护 |
化肥利用率 |
- |
43% |
预期性 |
农药利用率 |
45% |
50% |
预期性 |
|
秸秆综合利用 |
95% |
95% |
预期性 |
|
废旧农膜回收率 |
96.14% |
97% |
预期性 |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
85% |
90% |
预期性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黑土耕地污染防治;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整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开展涉铅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切实防治土壤污染。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矿山生态修复可采取人工引导(人工干预)加速自然恢复的措施,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重点单位实施清洁生产。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提标改造,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回头看”,做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实施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露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调整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自行监测、防治方案、隐患排查等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全市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强化优先保护。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县(市)、区要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得到安全利用。鼓励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市场中流通环节的大米及米制品监管力度,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黑土区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严控耕地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黑土耕地全面进行管控。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中与耕地相关管控要求。在适宜地区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田长制”。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村和网格、户的各级别田长,围绕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目标,把土壤环境保护、治理、利用责任落实到人头、部门、地块。(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田基础工程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高黑土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田间灌溉与排水建设,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以省级部门每年下达的具体任务实施农田生态防护林建设。加强农机化建设,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农民、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高端智能大型农业机械,积极推广应用大马力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翻转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有机肥抛洒车等先进农机装备。(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表土剥离和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黑土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统筹推进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在重点用膜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及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逐步扩大试点示范范围。推行“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生产企业回收”等回收利用机制。培育推广废弃食用菌糠和废弃菌袋综合利用绿色模式。到2025年,全市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97%。(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施用有机肥料。改进施肥方式,增加有机肥还田量,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按比例与秸秆混合生产有机肥,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稳步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提升耕地地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加快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减轻风蚀水蚀,防治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以侵蚀沟治理为重点,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黑土水蚀。建立合理的农田林网结构,保持良好的田间小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黑土沙化风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方法,做到有机、无机与生物肥相结合,应用配方肥、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推进科学施肥。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快推广生物有机肥、生物农药等绿色投入品,提高土壤地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到2025年,全市平均化肥利用率达到43%,农药利用率达到50%,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乡镇建设统一标准的粪污贮存点;严格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执法,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秸秆还田,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建设用地全过程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应依法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由权利人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筹管理,各县(市)、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不得违规办理土地供应等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全面排查我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污染状况,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在“十四五”期间全面摸清涉镉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废物状况,制定矿区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整治清单,分阶段完成治理任务,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二次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地下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为工作重点,系统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以“水源、污染源”等地下水污染源头调查数据为基础,做好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不断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1.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配合开展黑龙江省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源地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改善)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按照国家、省级要求,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定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名录,加强防渗排查整治,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
开展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级要求,重点开展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逐步拓展到对其他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配合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各县(市)、区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配合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的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以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双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全市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实施分类管控,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到2025年,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体系、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到2035年,力争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2025年,建立健全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2025年,全市基本查清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基本查清重要的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全市针对存在人为污染且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开展详细调查,评估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推动农业生产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稳步解决“垃圾围村”、农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稳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体整治等一体推进,以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为治理标准,以无害化、资源化为导向,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地区,目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推进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治理设施,避免出现设计规模过大、收水不足等问题。城镇周边的村庄,宜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人口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村庄,可单户或联户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因村因户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效率高、管护简便的适用污水治理技术。(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设施运行管护机制
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分担机制。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运维责任主体。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推进,推广第三方专业运维+村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计—采购—施工—运维(EPOO)、设施租赁等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率。(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管
建立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台账,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水质监测。各县(市)、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导、预警、通报、约谈,着力提升治理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国家和省黑臭水体管控清单为重点,各县(市)、区应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开展整治,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根据黑臭成因和水体功能、水体黑臭程度、污染成因、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因河因塘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科学实施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实现“标本兼治”。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安排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长效管护。到2025年底,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水平
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补齐处理能力短板。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水平,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鼓励采用城乡环卫一体化方式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到2025年,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全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市所有行政村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监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完善监测网络
配合国家和省级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加强黑土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优化调整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配合省级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
依法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相关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线索适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加强对我市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力度。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科技支撑
依托厅市共建和专业院校合作机制,争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相关技术研发项目。鼓励开展土壤污染与安全利用、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人员培训。探索开展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黑土有机农药污染微生物修复等先进适用科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工程
根据国家和省级安排部署,探索实施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程,具体包括农垦地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加密调查、地下水环境状况“双源”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及保护、地下水环境质量国控考核点位达标等工程;第二类,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工程,具体包括黑土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风险管控、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第三类,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具体包括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履行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规划,强化部门协作,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经济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与修复专项资金,加大县(市)、区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的重点调查评估、重点修复项目予以支持。建立“政府—市场—农户”多元主体共管共治模式,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支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大畜禽粪污、农药包装、农膜、秸秆等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利用补贴力度。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支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对基本农田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所需资金,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的保障。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土地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企业参加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与修复。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当中,推动污染治理与修复。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完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不同的投资方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媒体,以“4·22 世界地球日”、“5·23伊春生态日”和“6·5 世界环境日”等为节点,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环境保护工作。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组织召开各类技术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民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全面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作用,积极培育壮大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家庭等群众性实践活动,构建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