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定价程序,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运价结构和标准
(一)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
起步基准价6元,起步里程2.5公里。
(二)车公里租价
1.排气量1.5升及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超起步里程每公里租价为1.50元。
2.排气量1.5升以下(不含1.5升)的巡游出租汽车,超起步里程每公里租价为1.30元。
(三)夜间服务费
夜间22时至次日早5时(不含5时)用车,超过起步里程(2.5公里),每公里加收0.50元。
(四)空驶费
单程行驶6公里以内(含6公里)不收,超过6公里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往返用车(起租和终止在同一地点,不论改变行驶路线与否)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等时费
每乘次每超5分钟计费1元,5分钟以内(含5分钟)的部分不计收。对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等时,不得向乘客收取等时费。
(六)燃油附加费
每乘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随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明起步价及起步里程、车公里租价等。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未安装计价器、故意变更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收费系统更新、规范使用票据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等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运价标准适用于伊春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即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
五、执行时间
本运价标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之日起《关于伊春区出租轿车营运价格的批复》(伊价联发〔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