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文字号:
伊政规〔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时  效:
现行有效
名  称: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春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春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2:06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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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规〔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定价程序,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运价结构和标准

(一)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

起步基准价6元,起步里程2.5公里。

(二)车公里租价

1.排气量1.5升及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超起步里程每公里租价为1.50元。

2.排气量1.5升以下(不含1.5升)的巡游出租汽车,超起步里程每公里租价为1.30元。

(三)夜间服务费

夜间22时至次日早5时(不含5时)用车,超过起步里程(2.5公里),每公里加收0.50元。

(四)空驶费

单程行驶6公里以内(含6公里)不收,超过6公里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往返用车(起租和终止在同一地点,不论改变行驶路线与否)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等时费

每乘次每超5分钟计费1元,5分钟以内(含5分钟)的部分不计收。对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等时,不得向乘客收取等时费。

(六)燃油附加费

每乘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随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明起步价及起步里程、车公里租价等。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未安装计价器、故意变更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收费系统更新、规范使用票据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等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运价标准适用于伊春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即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

五、执行时间

本运价标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之日起《关于伊春区出租轿车营运价格的批复》(伊价联发〔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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