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市原伊春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执行《关于伊春区出租轿车营运价格的批复》(伊价联发〔2011〕2号)标准,现行运价机制不能有效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于7月下旬启动了伊春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年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年第2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5.《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6.《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
三、调整主要内容
调整后我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由起步基准价、车公里租价、夜间服务费、空驶费、等时费、燃油附加费六部分组成。
(一)起步基准价由5元调整为6元,起步里程由3公里调整为2.5公里。
(二)车公里租价为超起步里程每公里加收1.30元或1.50元不变,将分档标准由1.6L调整为1.5L。
(三)空驶费起收里程由原超过5公里延长至6公里,超过部分每公里加收50%车公里租价。
(四)夜间服务费为夜间22时到次日5时超过起步里程(2.5公里),每公里加收0.50元。
(五)增加等时费,每乘次每超5分钟计费1元,5分钟以内(含5分钟)的部分不计收。
(六)每乘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随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管理
为切实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未安装计价器等违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伊春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即伊美区、乌翠区、友好区、金林区。
六、执行时间
本运价标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之日起《关于伊春区出租轿车营运价格的批复》(伊价联发〔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