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
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以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推动落实省、市重点项目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尽早开工建设,争取得到更多省级财政4亿元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奖励方式,市、县(市)两级再给予一定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8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符合多个政策或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全市各级领导包联企业(项目)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工作机制,在春节前后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有效对接,跟踪服务项目建设,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加大促消费力度。全市发放政府消费券2000万元以上,通过电子红包、线下折扣券等多种形式,促进冰雪旅游、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一季度集中发放800万元。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发放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市本级由市财政补贴50%,县(市)由市财政补贴20%,并与省补助政策叠加执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生活性服务企业全面恢复。鼓励早市、夜市、路边摊等外摆经济发展,支持餐饮、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门前或指定区域有序开展外摆促销活动,免收政府权限内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至30万元,个体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与省政策叠加执行。〔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让利促销。举办林都汽车展,在发放政府消费券的基础上,引导限上汽车销售企业、保险企业、成品油流通企业联合开展汽车让利促销活动,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系列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旅游景区免收门票。3A级及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开放运营并免收门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其中5A级景区每家补贴30万元,4A级景区每家补贴20万元,3A级景区每家补贴5万元。〔市文广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组织伊春市域外客源,符合条件的组团社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多个政策或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一)对达到200人的旅游包列,每列奖励4万元;达到100人的全列软卧豪华旅游包列,每列奖励2万元;(二)对达到80人的旅游包机,每架次奖励3万元;对现有航班来伊,每架次切位达到20人的,1个月内切位达到5架次,每架次奖励4000元;1个月内累计切位达到10架次,每架次奖励6000元;(三)淡季期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单个旅游团队达到30人的,给予100元/人的奖励;累计招徕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含600人)的,一次性给予宣传补贴2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全额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设立100万元的旅游专项理赔帐户,用于投诉先赔付。〔市文广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同步增长10%以上且在市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按新增网络零售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省政策执行标准后按省政策执行。〔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我市地产品扩大出口。对季度地产品出口额1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补贴,单户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贴200万元,达到省政策执行标准后按省政策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嘉荫海关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多渠道拓展国际市场。给予外贸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30%补贴,给予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30%补贴,给予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参展费50%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并与省政策叠加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的城市,地方政府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研究出台《伊春市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的工作方案(试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合并登记,解决“转贷”办理繁琐问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给予购房者一定比例补贴,更好促进房地产业加快恢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建项目阶段性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交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免收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型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省级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充分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伊春银保监分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加大房地产投入力度,统筹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尽快完成房地产项目拟出让地块的净地工作,缩短房地产项目前期开发和拿地所需时间,尽快形成良性资产;加强银行信贷融资收费监管,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广泛宣传已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优惠利民政策,提升房地产市场活跃度。〔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降低成本。对当季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1个月,当季实付利息不少于5万元的,按照10%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10%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多个政策或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对2023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方可享受减免3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3个月承租期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部署,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提升能力作风,强化担当作为,压实工作责任,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推动政策措施精准滴灌、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在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较快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伊春开好局起好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