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衔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市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市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2.2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2.3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在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
市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市委社工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企业生产应急物资;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部门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负责协调省测绘地信局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造成的资源损失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协助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国资局:负责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
市外事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
伊春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武警伊春支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伊春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森林消防支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市通管办: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国网伊春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伊春林都机场:负责优先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航空运输等工作。
佳木斯车务段伊春车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
嘉荫海关:负责国际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通关保障。
伊春海事局: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船舶调配等工作。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协调省测绘地信局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全市相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相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市)、区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局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助工作。市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伊春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伊春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局协调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外事办、嘉荫海关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3)报告工作情况。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局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协调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伊春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0)报告工作情况。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15%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3.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伊春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受灾县(市)、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4.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县(市)、区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督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建部门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7.1.3 各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级通信主管部门健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搭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报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鼓励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7.7.2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提高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8 宣传和培训
借助各类媒体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有关灾害救助的法律法规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将灾害救助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内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县(市)、区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县(市)、区动态完善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3.4 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4 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1年12月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防汛应急预案等三部应急预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18号)中的《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