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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2-14 15:09 来源: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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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要求,起草《办法》,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明确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依法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区域或限定性条件,并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适用的主体、范围。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伊春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

第二部分为申报承诺。包括申请人申报承诺制办理登记要求及提交材料。申请人以自主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登记注册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包含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编号、产权人(含共有人)、法定用途等基本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有关权属证明并自行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部分为登记审查。包括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进行形式审查要求。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阅读)《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所列禁入区域,由申请人承诺不以所列禁入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管理,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