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问题,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基金支撑能力,对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53号)要求,形成《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报请省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市直相关单位和10个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并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高待遇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50元,核销比例由50%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提高“两病”待遇。高血压、糖尿病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70%,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
四是提高异地报销待遇。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按本地住院标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次500元,核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45%。